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之研究
懲罰性賠償金係透過課予加害人超出被害人損害之賠償,達成制裁加害人,並嚇阻加害人以及其他行為人從事相類行為。該制度係源自於英國,並自英國傳遞自美國,並於美國廣泛盛行。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具有懲罰、嚇阻、設立典範之功能、執行法律等功能,惟其係私法下之概念,卻帶有懲罰目的之公法性質,跨越兩種領域使其極具爭議性。 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將英美法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引進,致使我國民刑分立之法體系產生模糊地帶。關於我國實務對於懲罰性賠償金之態度,得以自其就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要件之解釋觀察。然實務就要件之解釋未盡統一,如此將導致當事人無所適從。 2015年6月17日修正之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明確將「重大過失」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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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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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102651028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