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開示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例
本文所探討關於當事人間訴訟資料相互揭示之「證據開示」制度,其正如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範之「被告閱卷權」般,因刑事程序中,若被告不知檢察官欲以證明其有罪之訴訟資料內容,是無法無法提出正確的防禦或辯護策略,故為了建立當事人得公平地互為有效攻擊、防禦之場合,本應使被告享有充分的訴訟資訊取得權,以保障被告訴訟權能之適正行使,是「證據開示」、「被告閱卷權」二者雖存在於不同訴訟制度架構下而異其名稱,惟二者其實具備同樣的憲法價值與核心概念,換言之,二者可說均係導源於被告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藉由其權利主體地位之落實,衍生出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應享有聽審權與武器平等原則之權利,而其最終的目的,即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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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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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ltd-CHENGCHI-G09496100512013-01-07T19:36:17Z 刑事證據開示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例 Criminal discovery a syudy-base on Japannese law 高永珍 起訴狀一本主義 改良式當事人主義 閱卷權 聽審權 本文所探討關於當事人間訴訟資料相互揭示之「證據開示」制度,其正如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範之「被告閱卷權」般,因刑事程序中,若被告不知檢察官欲以證明其有罪之訴訟資料內容,是無法無法提出正確的防禦或辯護策略,故為了建立當事人得公平地互為有效攻擊、防禦之場合,本應使被告享有充分的訴訟資訊取得權,以保障被告訴訟權能之適正行使,是「證據開示」、「被告閱卷權」二者雖存在於不同訴訟制度架構下而異其名稱,惟二者其實具備同樣的憲法價值與核心概念,換言之,二者可說均係導源於被告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藉由其權利主體地位之落實,衍生出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應享有聽審權與武器平等原則之權利,而其最終的目的,即在於使被告得受公平審判,實現其憲法上之訴訟權。是本文將從「證據開示在刑事訴訟構造中之定位」,探究「證據開示」之內涵、與其他訴訟制度間之關係,並探知「證據開示」之核心價值,建立該制度在憲法上之地位。 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雖乍見下似乎並無本文所探討當事人間「證據開示」制度存在之空間,惟觀察我國司法改革脈絡,認為職權進行主義在我國多年運作結果已偏離公平法院之理想,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三方面關係嚴重失衡,被告訴訟權益未能獲得有效保障,因此,為了重建公平刑事審判制度,而倡言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成為我國司法改革之一明顯趨勢,而本文亦採行相同的立場,建議未來修法方向應仿效日本刑事司法,廢除「卷證併送」,將現行的起訴制度改為起訴狀一本主義,以排除預斷、活化詰問制度與傳聞法則、正確釐清院檢權責並淡化職權調查,實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所歸諸之立法意旨,確保公平法院建立,始較符合我國追求公平審判之憲法價值。則慮及將來一旦正式修法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將造成被告及其辯護人無法依現行法,藉由向法院閱卷而充分閱覽檢察官起訴之卷證資料,故在將來改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之時,勢必須要思考在卷證不併送下,被告方面將如何取得檢察官所擁有之訴訟資料,而同時建構我國當事人間互為揭示證據資料之「證據開示」制度,以作為「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必要配套措施。 而日本在近代刑事訴訟法制之發展上,在二次大戰後,模仿美國刑事訴訟法制度,改採行當事人主義,當時為使審判與偵查絕緣,切斷偵查與審判接續性,在刑事訴訟起訴程序中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制度,並至2005年11月1日施行新「證據開示」規定等背景,均可認日本相關之法制係供我國未來法律修正不可或缺之參考素材,故本文將詳細介紹日本新證據開示規定,說明日本所謂「階段性個別開示制度」,即三階段式之證據開示規定,期能藉由研究日本刑事「證據開示」法制,提供我國將來立法之他山之石,若我國刑事司法未來走向從職權主義制度過渡到當事人進行主義時,冀得藉由拙文對於此「證據開示」制度之理論基礎、日本實務演進與立法制度,以及價值核心理念之探討,俾供將來修法參考,而建立更接近於公平審判之刑事司法。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949610051%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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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探討關於當事人間訴訟資料相互揭示之「證據開示」制度,其正如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範之「被告閱卷權」般,因刑事程序中,若被告不知檢察官欲以證明其有罪之訴訟資料內容,是無法無法提出正確的防禦或辯護策略,故為了建立當事人得公平地互為有效攻擊、防禦之場合,本應使被告享有充分的訴訟資訊取得權,以保障被告訴訟權能之適正行使,是「證據開示」、「被告閱卷權」二者雖存在於不同訴訟制度架構下而異其名稱,惟二者其實具備同樣的憲法價值與核心概念,換言之,二者可說均係導源於被告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藉由其權利主體地位之落實,衍生出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應享有聽審權與武器平等原則之權利,而其最終的目的,即在於使被告得受公平審判,實現其憲法上之訴訟權。是本文將從「證據開示在刑事訴訟構造中之定位」,探究「證據開示」之內涵、與其他訴訟制度間之關係,並探知「證據開示」之核心價值,建立該制度在憲法上之地位。
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雖乍見下似乎並無本文所探討當事人間「證據開示」制度存在之空間,惟觀察我國司法改革脈絡,認為職權進行主義在我國多年運作結果已偏離公平法院之理想,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三方面關係嚴重失衡,被告訴訟權益未能獲得有效保障,因此,為了重建公平刑事審判制度,而倡言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成為我國司法改革之一明顯趨勢,而本文亦採行相同的立場,建議未來修法方向應仿效日本刑事司法,廢除「卷證併送」,將現行的起訴制度改為起訴狀一本主義,以排除預斷、活化詰問制度與傳聞法則、正確釐清院檢權責並淡化職權調查,實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所歸諸之立法意旨,確保公平法院建立,始較符合我國追求公平審判之憲法價值。則慮及將來一旦正式修法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將造成被告及其辯護人無法依現行法,藉由向法院閱卷而充分閱覽檢察官起訴之卷證資料,故在將來改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之時,勢必須要思考在卷證不併送下,被告方面將如何取得檢察官所擁有之訴訟資料,而同時建構我國當事人間互為揭示證據資料之「證據開示」制度,以作為「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必要配套措施。
而日本在近代刑事訴訟法制之發展上,在二次大戰後,模仿美國刑事訴訟法制度,改採行當事人主義,當時為使審判與偵查絕緣,切斷偵查與審判接續性,在刑事訴訟起訴程序中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制度,並至2005年11月1日施行新「證據開示」規定等背景,均可認日本相關之法制係供我國未來法律修正不可或缺之參考素材,故本文將詳細介紹日本新證據開示規定,說明日本所謂「階段性個別開示制度」,即三階段式之證據開示規定,期能藉由研究日本刑事「證據開示」法制,提供我國將來立法之他山之石,若我國刑事司法未來走向從職權主義制度過渡到當事人進行主義時,冀得藉由拙文對於此「證據開示」制度之理論基礎、日本實務演進與立法制度,以及價值核心理念之探討,俾供將來修法參考,而建立更接近於公平審判之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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