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之運作 —以間接證明模組建立作為自由心證運用合理化之基礎為核心
職司審判之法院,其職權係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就事實之認定,我國採取「自由心證原則」,亦即事實應如何透過證據證明、推論而得,授權由法官於個案中認定,然該原則中「自由」之意義,係具有其具體之內在內涵與外在限制,並非由法官恣意判斷。過去之實務與學說並未就此為深入之闡釋,迭生審級平行與垂直判決之歧異,及人民對法院判決之非議。從而根本之道,應係完整建構自由心證原則之實質意義,由運用之主體、客體、內在內涵、外在限制及其作用等面向,並提出其運用之模組,具體化此立法者規範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使運用該原則之法官,得以有依循及參考之路徑。 而自由心證原則內涵中,最常於訴訟中運用者,即為「間...
Main Author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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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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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8651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