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權利客體之探討
我國民法所定登記制度,對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係以登記為發生效力或實行處分之必要條件,採權利登記制,而土地法所定登記制度,除依循民法物權編所採權利登記制之特點外,兼擷取托崙斯登記制之優點,融和成為一種新的權利登記制度,亦即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為執行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登記事宜,乃植基於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之上,並以土地法暨其施行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構成制度整體。 登記之權利客體,依民法規定為土地及定著物,依土地法規定則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而建築改良物,依土地法規定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又其他法規範中也有定義類似者,如民法第66條規定之土地之定著物,建築法第4條規定之建築物,是土地法所稱登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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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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