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法制之研究
民法第一零三零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婚後財產」的界定上應否包含未到期未取得之退休金期待權,此一難題,涉及離婚配偶,尤其未就業或中斷就業的家庭主婦的老年安全保障需求,而開啟本文之討論。 離婚配偶的憲法基本權利應為吾人重視,尤其平等權、財產權和家庭權之保障。而社會保險具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年金、退休金具有憲法第十五條財產之地位,即便為未到期未領取之期待權,其財產權之性質不受影響,應與私法財產等同視之而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然而在親屬法、社會法交錯適用下,離婚配偶的老年安全為法制面之闕漏,實務則囿於法條文義解釋,逕將年金、退休金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外,此種解釋適用方式不僅不適當,並有違憲...
Main Author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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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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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5651049%22. |
Summary: | 民法第一零三零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婚後財產」的界定上應否包含未到期未取得之退休金期待權,此一難題,涉及離婚配偶,尤其未就業或中斷就業的家庭主婦的老年安全保障需求,而開啟本文之討論。
離婚配偶的憲法基本權利應為吾人重視,尤其平等權、財產權和家庭權之保障。而社會保險具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年金、退休金具有憲法第十五條財產之地位,即便為未到期未領取之期待權,其財產權之性質不受影響,應與私法財產等同視之而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然而在親屬法、社會法交錯適用下,離婚配偶的老年安全為法制面之闕漏,實務則囿於法條文義解釋,逕將年金、退休金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外,此種解釋適用方式不僅不適當,並有違憲之虞。
離婚配偶老年安全匱乏的問題,涉及親屬法和社會法的整合,應兼顧離婚時的現時性和離婚後的未來性。內化的親屬法法制當能發揮暫時填補離婚後扶養的缺漏,在私經濟層面提供離婚配偶一定的財產基礎,但長期性的社會風險,仍應回歸外化的社會法法制,以年金給付因應之。就此,世界各國多採取「年金分割」方式,使未就業的家庭主婦獲得自己名義下獨立的年金權利,作為老年安全的基石。
因而本文以最早施行年金分割的德國法制為觀察主軸,尤其二零零九年進行大規模修法後,由民法中獨立出來,整合成為一部共五十四條的專法;在利益分配權利人的考量下,俾使分配結果更符合正義,以調和離婚雙方照護上平衡之方式,達成立法者促進雙方實質平等之目的,而深值我國參照。故本文主要概括介紹德國新法內涵,其後比較觀察美國和瑞士不同的立法模式,並總結歸納外國法制對台灣未來法制發展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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