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求法制之研究
民法第一零三零條之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婚後財產」的界定上應否包含未到期未取得之退休金期待權,此一難題,涉及離婚配偶,尤其未就業或中斷就業的家庭主婦的老年安全保障需求,而開啟本文之討論。 離婚配偶的憲法基本權利應為吾人重視,尤其平等權、財產權和家庭權之保障。而社會保險具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年金、退休金具有憲法第十五條財產之地位,即便為未到期未領取之期待權,其財產權之性質不受影響,應與私法財產等同視之而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然而在親屬法、社會法交錯適用下,離婚配偶的老年安全為法制面之闕漏,實務則囿於法條文義解釋,逕將年金、退休金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外,此種解釋適用方式不僅不適當,並有違憲...
Main Author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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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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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565104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