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約款與消費者保護

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之法律關係屬於委任契約性質特約商店是發卡機構之代理人,代理人之認知視同本人之認知,若特約商店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冒用行為時,應視同發卡機構對於冒用行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而不能依擔保條款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對消費者保護較為周全,合先敘明。 關於信用卡交易中之抗辯接續問題,我國並無直接規範之法規存在,而在實質上提到此問題者可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其規定關於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間之信用卡契約,除例外之情形,原則上發卡機構得基於該約款,否認持卡人援用其對特約商店所生權利以拒絕付款之主張。 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就持卡人剩餘未償還款項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亦即持卡人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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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Author: 羅雪舫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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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5651012%22.
Description
Summary: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之法律關係屬於委任契約性質特約商店是發卡機構之代理人,代理人之認知視同本人之認知,若特約商店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冒用行為時,應視同發卡機構對於冒用行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而不能依擔保條款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對消費者保護較為周全,合先敘明。 關於信用卡交易中之抗辯接續問題,我國並無直接規範之法規存在,而在實質上提到此問題者可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其規定關於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間之信用卡契約,除例外之情形,原則上發卡機構得基於該約款,否認持卡人援用其對特約商店所生權利以拒絕付款之主張。 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間就持卡人剩餘未償還款項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亦即持卡人以循環信用方式繳納因使用信用卡而生之消費帳款或其他費用時,即為持卡人向發卡銀行借款,持卡人於繳款截止時前僅繳納最低應繳金額,而尚有餘額未繳者,即以未繳納之部分,為借款金額;持卡人於繳款截止日前未繳納任何款項者,即以當期全部應繳款項,為借款金額,而循環信用既然屬於消費借貸契約,而且係基於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之約定,故循環信用之利息,即為約定利息。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二十一條與範本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作有規定,本文認為在「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部分,違反意思表示到達之強行規定而無效,該條款亦違反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四款之平等互惠原則;「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發卡銀行可主張使用限制條款及加速條款」部分,無異因第三人之行為而懲罰持卡人,亦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