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研究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0 條第1 項,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依法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已行之多年,近年更將都市更新事業列為主要土地政策,惟申請自辦更新者甚少。以新北市為例,自辦更新案例多為921、331 地震受災之震損戶,其更新實具有高急迫性,但所有權人之間、與銀行、政府溝通時,卻面臨許多困境,不僅震損戶須負擔高額的貸款,也延遲災後重建與更新完成之時程,爰引發本研究探討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動機。 因此,本研究希冀透過文獻分析、個案研究、理論分析等方法,以代理理論為基礎,以土城延和里金城路社區自辦更新案為例,探討自辦更...
Main Author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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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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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42570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