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國際法下之地位

個人是否具有國際人格,個人是否為國際法人,為國際上爭辯甚久的問題。過去有些國際法學家如奧本海(Oppenheim)等,認為國家是國際法唯一的主體,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而而是國際法的客體。所謂國際法的主體,即國際法所承認的國際法人(International persons),它可以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它的國際權利與義務,或建立於習慣的國際法上,或建立於協定的國際法上(註一)。傳統的說法,對奴隸與海盜兩種情況,卻很難自圓其說,依照國際法的習慣規則,課予個人不得從事海盜行為的義務;又從一般條約規定,國際社會給予奴隸若干保護。換言之,從事海盜行為的個人與奴隸本身卻是習慣的國際法及協定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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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謝福助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884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