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組織與職能之研究--台北縣、市實施狀況之比較為例--

在現代工商業社會、人類生活趨於繁雜的今日,如何在積極方面重建人際關係,提高 生活品質,以求物質與精神並重;而在消極方面防止人際衝突,以求社會和諧安定, 當為社會建設之首要。但在現代國家體制之下,此種原應藉道德與禮俗規範實現的社 會關係理想境界,卻往往難以具體的政治作為或法律程序達成同樣的目的;甚至若過 度強調嚴型峻法,將可能使社會正義淪為功利本位。故如何將傳統美德具體化、制度 化,厥為法制上之重要課題。 鄉鎮調解制度,即是由中國固有的傳統美德予以法制化的一種典範。此制是由鄉鎮市 區公所設置之調解委員會,對於地方上所發生之民事事件及刑事告訴乃論事件加以調 解,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並就其所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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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Authors: 蘇德全, SU, DE-GUAN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6074%22.
Description
Summary:在現代工商業社會、人類生活趨於繁雜的今日,如何在積極方面重建人際關係,提高 生活品質,以求物質與精神並重;而在消極方面防止人際衝突,以求社會和諧安定, 當為社會建設之首要。但在現代國家體制之下,此種原應藉道德與禮俗規範實現的社 會關係理想境界,卻往往難以具體的政治作為或法律程序達成同樣的目的;甚至若過 度強調嚴型峻法,將可能使社會正義淪為功利本位。故如何將傳統美德具體化、制度 化,厥為法制上之重要課題。 鄉鎮調解制度,即是由中國固有的傳統美德予以法制化的一種典範。此制是由鄉鎮市 區公所設置之調解委員會,對於地方上所發生之民事事件及刑事告訴乃論事件加以調 解,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並就其所達成之合意,作成調解書,依法賦予一定效 力的制度。因其具有自治性、迅速性、合意性及情感性,不但能便民利民,疏減訟源 ,輔助補充司機機關功能之不足,更能以彈性而符合情理方式,達到安定社會,促進 地方和諧之目的,所以是值得發揚光大的制度。 我國自民國四十四年「鄉鎮調解條例」公布施行以來,調解制度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功能一直不很顯著,及至七十一年修正公布施行「鄉鎮市調解條例」後,此種情況 乃漸獲改善,惟對調解委員會組織之規定,仍有未盡理想之處,以致功能尚未充分發 揮,本文即以探討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與職能為主體,採用人員訪問調查法, 以台北縣、市為範圍,從事比較分析,以瞭解其業務機構組織與職能的概況及缺失, 並期有所建言藉以提升調解制度的功效。 本文共分六章,廿一節,計約十萬餘言,內容要點如下: 第一章、緒論:主要將本文研究的動機、目的、方法、範圍與限制,予以概略說明。 第二章、鄉鎮市區調解制度的意義與特質:旨在闡釋鄉鎮調解的意義,並和我國及外 國類似的相關制度作一比較,以見其異向及優劣,同時對調解制度的特徵與性質作詳 細的歸納說明。 第三章、鄉鎮市區調解制度的緣起與發展:乃由行政生態的觀點來說明我國鄉鎮調解 制度之緣起,並對其在我國發展的經過與現狀作一概略的描述。 第四章、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組織的透視:旨在以組織目標、結構型態,員額編制及 運作程序等大項,檢討調解委員會的組織現況及問是所在。 第五章、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職能的剖析:乃檢討調解委員會的職權,以及其重要的 功能。同時,分析若干調解委員會目前功能尚未充分發揮的原因及相關問題。 第六章、緒論:根據前項各章的分析和探討,作一綜合性的評述,並根據個人研究心 得提出改進的建議事項,期能供作今後調解業務推行的參考並有助於增進其制度實施 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