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事故之民事責任
高度工業化之社會,汽車是不可或缺之工具,但層出不窮之汽車事故亦造成重大社會問題,事故之損害填補即具意義。過失學證之困難及無賠償資力加害人增多,是被害人不受補償之主因。+九世紀以來,為保障個人自由及企業發達,過失責任是損害賠償之歸貴原理。被害人須就故意、過失學證,惟「學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被害人往往無法學證而不受賠償。即獲舉證,但加害人無賠償資力,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屬落空。故立法先進國家,為保障被害人,一則限制或排除過失責任,一則強化加害人賠償資力。汽車是工業社會所生之危險,其為合法且必要,具有大量災害性、高度技術性、頻繁類型性,汽車所有人或持有人製造危險、控製危險並從駕駛得利,應負危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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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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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99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