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既判力之研究
訴訟是為終局的解決紛爭的國家制度,對當事人的爭執,必須在一定的時點使其終結確定。訴訟自提起判決確定,其間各階段均可發生種種的效力,就終局判決而言,依其判決之宣示,對於法院發生拘束力力,判決之法院已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已宣示之判決;當事人對於判決於不能為上訴時,其聲明不服之途徑已窮,判決即告確定,似此判決至於不能至於不能聲明不服,判決在程序上之效力,可構之為一形式之確定力」。又「形式之確定力」力「發生之結果,對判決之內容亦可生拘束力,而這種拘束力,因有關訴訟標的之實體關係,故可稱之為「標的之標的關係,質確定力」。既判力是確定判決對復訴之拘束力,而此拘束力究係實質的確定力的本身,或是基於實質的確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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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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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ltd-CHENGCHI-A20020009852013-01-07T19:20:51Z 民事既判力之研究 吳敦 訴訟是為終局的解決紛爭的國家制度,對當事人的爭執,必須在一定的時點使其終結確定。訴訟自提起判決確定,其間各階段均可發生種種的效力,就終局判決而言,依其判決之宣示,對於法院發生拘束力力,判決之法院已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已宣示之判決;當事人對於判決於不能為上訴時,其聲明不服之途徑已窮,判決即告確定,似此判決至於不能至於不能聲明不服,判決在程序上之效力,可構之為一形式之確定力」。又「形式之確定力」力「發生之結果,對判決之內容亦可生拘束力,而這種拘束力,因有關訴訟標的之實體關係,故可稱之為「標的之標的關係,質確定力」。既判力是確定判決對復訴之拘束力,而此拘束力究係實質的確定力的本身,或是基於實質的確定力而生之效力,或是對法院的拘束力及對當事人形式的確定力之延長,就要探究既判力之本質的問題,此在既判力學說上至今仍爭執未決。并且既判力在訢訟程序上所生之拘束力是就判決之何部分發生?對何種後訴發生?其效力應及於後訴請求之何部分?又其效力及於何人?採如何形態拘束後訴?凡此問題在既判力理論上均頗值探討。 本論又討論既判力問題共分三編。 第一編緒論計分三章。 第一章說明既判力之意義。因既判力是判決確定後所發生之效力,故兼及判決於何時確定,及決確定之效力。 第二章既判力之歷史觀察,說明自羅馬法上基於訴權消耗理論,所形成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及嗣後德國普通法揚棄訴權消耗理論,而承繼羅馬法上「既判事件之抗辯」的原理,并將其依據求之於既判事件之效力,迨至德國普通法末期既判力問題,始形成完整的理論體係。並述及成文法上對於既判力(確定力)規定之態樣及演變。 第三章既判力之本質,概述既判力理論的各學說及其解決判力諸問題之理論的基礎,并既判力發生拘束力之根源。就此實體的既判力力學說,是建立在私法的訴權學說上,認判決係對實體的法律關係之有否及內容為有權的確定,對後訴之拘束力視為係實體的確定力之訴訟程序上之效力。訴訟的既判力學說認判決之既判力係純訴訟法上之理論,僅係對後訢就其內容予以拘束之訴訟法上之效力,否認判決之法的創定力。法規範的既判力學說,認為既判力乃是經訴訟之形式,將抽象的實體法規範,予以妥當化之具體法的效力。 第四章至第八章為第二編本論。 第四章有既判力之判決,就何種判決得生既判力加以討論。除本案之終局確定判決及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事項,能喪生既判力,並就德、日學者所肯定之訴訟判決的既判力予以概略敘述。 第五章討論既判力之時的範圍,說明既判力係以最後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基準時點,其意義乃謂確定判決係就該時點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之存否,經確定之義。從而在該時點之前已存在之攻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既有為主張之機會,其不為主張即發生失權之效果。 第六章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說明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原則上以在主文中所包含者為限,於理由中之判斷原則上無既判力,但於抵銷之抗辯及婚姻事件、親子關係事件,則有例外。外國學者主張在判決理由中之某些判斷應有既判力,學說紛起,並略述之。 第七章既判力之主觀範圍,說明何人應既判力之拘束。 第八章既判力的竹果,主要說明既判力拘束如何之後訴,及如何拘束後訴。又既判力對於當事人不論利與不利均發生拘束力,是為既判力之雙面性。是否有既判力存在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並非當事人們得合意排除、變更或創設。此外並說明既判力之例外,在何種情況使既判力失其效力,及不莒的確定判決有無既判力諸問題,亦如敘述。 第三編 結論,係以訴訟乃解決紛爭之強制的制度,學者對於既判力之學說及理論,莫不著重於增進訴訟之解決紛爭的機龍,實務界宣如何吸取新知,以充實及改進訴訟制度,避免紛爭之反覆進行訴訟及發生不當之結果,乃一重要課題。並詳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就既判之規定,衡諸既判力之理論,及外國的立法例,認有欠當,而期有所修正,以為本論文之結論。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985%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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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是為終局的解決紛爭的國家制度,對當事人的爭執,必須在一定的時點使其終結確定。訴訟自提起判決確定,其間各階段均可發生種種的效力,就終局判決而言,依其判決之宣示,對於法院發生拘束力力,判決之法院已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已宣示之判決;當事人對於判決於不能為上訴時,其聲明不服之途徑已窮,判決即告確定,似此判決至於不能至於不能聲明不服,判決在程序上之效力,可構之為一形式之確定力」。又「形式之確定力」力「發生之結果,對判決之內容亦可生拘束力,而這種拘束力,因有關訴訟標的之實體關係,故可稱之為「標的之標的關係,質確定力」。既判力是確定判決對復訴之拘束力,而此拘束力究係實質的確定力的本身,或是基於實質的確定力而生之效力,或是對法院的拘束力及對當事人形式的確定力之延長,就要探究既判力之本質的問題,此在既判力學說上至今仍爭執未決。并且既判力在訢訟程序上所生之拘束力是就判決之何部分發生?對何種後訴發生?其效力應及於後訴請求之何部分?又其效力及於何人?採如何形態拘束後訴?凡此問題在既判力理論上均頗值探討。
本論又討論既判力問題共分三編。
第一編緒論計分三章。
第一章說明既判力之意義。因既判力是判決確定後所發生之效力,故兼及判決於何時確定,及決確定之效力。
第二章既判力之歷史觀察,說明自羅馬法上基於訴權消耗理論,所形成之「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及嗣後德國普通法揚棄訴權消耗理論,而承繼羅馬法上「既判事件之抗辯」的原理,并將其依據求之於既判事件之效力,迨至德國普通法末期既判力問題,始形成完整的理論體係。並述及成文法上對於既判力(確定力)規定之態樣及演變。
第三章既判力之本質,概述既判力理論的各學說及其解決判力諸問題之理論的基礎,并既判力發生拘束力之根源。就此實體的既判力力學說,是建立在私法的訴權學說上,認判決係對實體的法律關係之有否及內容為有權的確定,對後訴之拘束力視為係實體的確定力之訴訟程序上之效力。訴訟的既判力學說認判決之既判力係純訴訟法上之理論,僅係對後訢就其內容予以拘束之訴訟法上之效力,否認判決之法的創定力。法規範的既判力學說,認為既判力乃是經訴訟之形式,將抽象的實體法規範,予以妥當化之具體法的效力。
第四章至第八章為第二編本論。
第四章有既判力之判決,就何種判決得生既判力加以討論。除本案之終局確定判決及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事項,能喪生既判力,並就德、日學者所肯定之訴訟判決的既判力予以概略敘述。
第五章討論既判力之時的範圍,說明既判力係以最後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基準時點,其意義乃謂確定判決係就該時點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之存否,經確定之義。從而在該時點之前已存在之攻攻擊或防禦方法,當事人既有為主張之機會,其不為主張即發生失權之效果。
第六章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說明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原則上以在主文中所包含者為限,於理由中之判斷原則上無既判力,但於抵銷之抗辯及婚姻事件、親子關係事件,則有例外。外國學者主張在判決理由中之某些判斷應有既判力,學說紛起,並略述之。
第七章既判力之主觀範圍,說明何人應既判力之拘束。
第八章既判力的竹果,主要說明既判力拘束如何之後訴,及如何拘束後訴。又既判力對於當事人不論利與不利均發生拘束力,是為既判力之雙面性。是否有既判力存在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並非當事人們得合意排除、變更或創設。此外並說明既判力之例外,在何種情況使既判力失其效力,及不莒的確定判決有無既判力諸問題,亦如敘述。
第三編 結論,係以訴訟乃解決紛爭之強制的制度,學者對於既判力之學說及理論,莫不著重於增進訴訟之解決紛爭的機龍,實務界宣如何吸取新知,以充實及改進訴訟制度,避免紛爭之反覆進行訴訟及發生不當之結果,乃一重要課題。並詳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就既判之規定,衡諸既判力之理論,及外國的立法例,認有欠當,而期有所修正,以為本論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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