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既判力之研究

訴訟是為終局的解決紛爭的國家制度,對當事人的爭執,必須在一定的時點使其終結確定。訴訟自提起判決確定,其間各階段均可發生種種的效力,就終局判決而言,依其判決之宣示,對於法院發生拘束力力,判決之法院已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已宣示之判決;當事人對於判決於不能為上訴時,其聲明不服之途徑已窮,判決即告確定,似此判決至於不能至於不能聲明不服,判決在程序上之效力,可構之為一形式之確定力」。又「形式之確定力」力「發生之結果,對判決之內容亦可生拘束力,而這種拘束力,因有關訴訟標的之實體關係,故可稱之為「標的之標的關係,質確定力」。既判力是確定判決對復訴之拘束力,而此拘束力究係實質的確定力的本身,或是基於實質的確定力...

Full description

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吳敦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98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