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與報業競爭(由比較法觀點論報業集中之法律規制)
民國四十年六月十日行政院以臺四○教字第三一四八號訓令指示:「臺灣省報紙、雜誌已達飽和點,為節約用紙起見,今後新聲請登記之報紙、雜誌、通訊社,應從嚴限制登記。」此即所謂「報禁」之由來與依據。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五日行政俞院長指示新聞局重新以審慎態度研究此項政策後,是年十二月政府即宣布自民國七十七年元旦起接受新報登記,終使行之三十六年的「報禁」成為歷史名詞,也在國際上博得不少讚譽。 報紙有許多重要功能,在民主社會中尤其擔任監督政府、反映民意、傳播訊息及教育民眾之重責大任。世界各國憲法上有關出版自由之保障的規定,大抵也都是以報紙之出版及發行為保護之重點,設立檢查制度的禁止、政府干涉的預防幾乎已成為各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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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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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ltd-CHENGCHI-A20020009262013-01-07T19:20:51Z 言論自由與報業競爭(由比較法觀點論報業集中之法律規制) 陳榮傳 民國四十年六月十日行政院以臺四○教字第三一四八號訓令指示:「臺灣省報紙、雜誌已達飽和點,為節約用紙起見,今後新聲請登記之報紙、雜誌、通訊社,應從嚴限制登記。」此即所謂「報禁」之由來與依據。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五日行政俞院長指示新聞局重新以審慎態度研究此項政策後,是年十二月政府即宣布自民國七十七年元旦起接受新報登記,終使行之三十六年的「報禁」成為歷史名詞,也在國際上博得不少讚譽。 報紙有許多重要功能,在民主社會中尤其擔任監督政府、反映民意、傳播訊息及教育民眾之重責大任。世界各國憲法上有關出版自由之保障的規定,大抵也都是以報紙之出版及發行為保護之重點,設立檢查制度的禁止、政府干涉的預防幾乎已成為各國憲法的共同規定。但是在免除政府政治上的干涉之後,我們也不得不重新檢視報業自由發展的結果,是否形成新的經濟上不平等情事?經濟上集中的趨勢是否產生意見集中的危險,而與保障出版自由的始意相悖? 一般所稱的反托拉斯法、卡特爾法或限制競爭法的目的,是在維持產業的分散與自由競爭之體制,理論上報業接受此項法律規範後,言論自由所強調的意見多元,即已因經濟上的獨立與多元而成為可能,在此方面看來,言論、出版自由與反托拉斯政策乃是不謀而合,成為相當特殊的法律領域。當今民主國家除憲法上的出版自由之保障外,多已早有反托拉斯法規的制定與實施經驗,但因產業結構特殊,報業市場在各國幾乎無不出現集中之情況;我國報紙在「報禁」期間受到總份數三十人份的限制,報業的競爭在民國七十七年以後應可進入另一嶄新階段,此後報業競爭自由的維護自亦含有保障出版自由之深意。 在此報業競爭剛邁入新境之際,筆者願以本論文提醒有司當局及社會大眾,密切注意報業獨佔壟斷化的發展傾向,在公平交易法尚未完成立法以前,尤其希望學術界與政府能對此問題深入研究,提出切中時弊的完整法律規制。不過,橘逾淮為枳,我們在參考外國立法例時,千萬要特別考慮我國特殊的國情與久經「報禁」的出版實態,如:政府實際上的「報禁」對雜誌業網開一面,新聞性或綜合性的雜誌為應需要,已擔當一部分的報紙功能;地方性或社區性報紙為因應現實,也都以刊期在七日以上的雜誌之型態出現,職是,我國報紙的產品市場之界定,即當與他國規定有所不同。 本論文共分八章:第一章緒論。第二章言論、出版自由與反托拉斯法的基本概念。第三章報業的反托拉斯法問題:美國的經驗。第四章反托拉斯法特別排除報業適用之立法例:美國報業保存法。第五章反托拉斯法特別限制報業之立法例。第六章一般反托拉斯法制與報業競爭之經驗。第七章綜合討論。第八章結論與建議。其中引介了美國、西德、法國、英國、日本、加拿大、瑞士、瑞典、奧地利及以色列保障出版自由及報業自由競爭的立法與司法經驗,並就研究所得提出防制報業集中之立法建議。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A2002000926%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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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四十年六月十日行政院以臺四○教字第三一四八號訓令指示:「臺灣省報紙、雜誌已達飽和點,為節約用紙起見,今後新聲請登記之報紙、雜誌、通訊社,應從嚴限制登記。」此即所謂「報禁」之由來與依據。民國七十六年二月五日行政俞院長指示新聞局重新以審慎態度研究此項政策後,是年十二月政府即宣布自民國七十七年元旦起接受新報登記,終使行之三十六年的「報禁」成為歷史名詞,也在國際上博得不少讚譽。
報紙有許多重要功能,在民主社會中尤其擔任監督政府、反映民意、傳播訊息及教育民眾之重責大任。世界各國憲法上有關出版自由之保障的規定,大抵也都是以報紙之出版及發行為保護之重點,設立檢查制度的禁止、政府干涉的預防幾乎已成為各國憲法的共同規定。但是在免除政府政治上的干涉之後,我們也不得不重新檢視報業自由發展的結果,是否形成新的經濟上不平等情事?經濟上集中的趨勢是否產生意見集中的危險,而與保障出版自由的始意相悖?
一般所稱的反托拉斯法、卡特爾法或限制競爭法的目的,是在維持產業的分散與自由競爭之體制,理論上報業接受此項法律規範後,言論自由所強調的意見多元,即已因經濟上的獨立與多元而成為可能,在此方面看來,言論、出版自由與反托拉斯政策乃是不謀而合,成為相當特殊的法律領域。當今民主國家除憲法上的出版自由之保障外,多已早有反托拉斯法規的制定與實施經驗,但因產業結構特殊,報業市場在各國幾乎無不出現集中之情況;我國報紙在「報禁」期間受到總份數三十人份的限制,報業的競爭在民國七十七年以後應可進入另一嶄新階段,此後報業競爭自由的維護自亦含有保障出版自由之深意。
在此報業競爭剛邁入新境之際,筆者願以本論文提醒有司當局及社會大眾,密切注意報業獨佔壟斷化的發展傾向,在公平交易法尚未完成立法以前,尤其希望學術界與政府能對此問題深入研究,提出切中時弊的完整法律規制。不過,橘逾淮為枳,我們在參考外國立法例時,千萬要特別考慮我國特殊的國情與久經「報禁」的出版實態,如:政府實際上的「報禁」對雜誌業網開一面,新聞性或綜合性的雜誌為應需要,已擔當一部分的報紙功能;地方性或社區性報紙為因應現實,也都以刊期在七日以上的雜誌之型態出現,職是,我國報紙的產品市場之界定,即當與他國規定有所不同。
本論文共分八章:第一章緒論。第二章言論、出版自由與反托拉斯法的基本概念。第三章報業的反托拉斯法問題:美國的經驗。第四章反托拉斯法特別排除報業適用之立法例:美國報業保存法。第五章反托拉斯法特別限制報業之立法例。第六章一般反托拉斯法制與報業競爭之經驗。第七章綜合討論。第八章結論與建議。其中引介了美國、西德、法國、英國、日本、加拿大、瑞士、瑞典、奧地利及以色列保障出版自由及報業自由競爭的立法與司法經驗,並就研究所得提出防制報業集中之立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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