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ary: | 碩士 === 國立中正大學 === 哲學研究所 === 84 === "刑事制裁" 是指,國家針對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因應之道,而
其方式通常是對於犯罪者施以刑罰為主.然而,如果犯罪行為通常牽涉犯罪
者,國家和受害者三方面,那麼刑事制裁為何就僅強調處罰違反共同遵守規
則的犯罪者,但卻未同樣地重視在犯罪行為中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者?
雖然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編中規定,犯罪行為如果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則
可以附帶民事訴訟;而我國最近正在立法草案中的犯罪受害人補償法,也正
是為了彌補民事侵權行為的不足.可是,這些法案卻只是在以刑罰為主的刑
事制裁之外,對於受害者在民事賠償方面的權益加以規定,而並非是就刑事
處罰的方式和對象去作任何的改變-----刑事處罰的方式仍然是以刑罰為
主,而也惟有犯罪者才是刑事處罰的對象.但令人質疑的是,如果犯罪行為
通常牽涉犯罪者,國家和受害者三方面,那麼基於平等的考量下刑事處乏的
方式為何只單以對於犯罪者施加刑罰為主,而卻無同時賠償受害者?此外,
形式處罰的對象,又為何只針對犯罪者而沒有受害者?在這樣的質疑下,本
文擬先介紹芮第.巴內特(Randy E. Barnett)的賠償理論,以便與當代法律
系統做強烈對比-----在賠償理論下,刑事處罰的方式完全以賠償受害者被
侵害的權利或損失為主,而刑事處罰的對象,亦只針對受害者而言.由於他
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概念引進犯罪事件裡,藉此以重新審視所謂的 "犯
罪行為".他以為處罰犯罪者和賠償受害者就刑事處罰的目的而言,其實是
相互衝突的;再加以他認為現行的刑罰制度不僅無法具備合理地証成理由,
來說明處罰犯罪者的目的與必要,且在刑罰的功效上,更是為人詬病,毫無
效率可言.因此,他主張惟有以賠償制度完全取代刑罰制度,才是最佳的刑
事處罰方式. 然而,儘管在介紹巴內特的賠償理論之過程中,我們贊同他
將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概念引進犯罪事件裡,藉此以重新審視所謂的"犯罪
行為";但我們卻不認為因此就刑事處罰的目的來說,刑罰和賠償是兩各相
互衝突的概念.因為他其實是誤解了法律系統應該存在的基本目的,以致於
誤以為刑罰和賠償是兩個相互衝突的概念.所以,我們將首要在釐清法律系
統應該存在的基本目的後,才更進一步地說明,刑罰與賠償兩概念不僅並非
相互衝突,且他們在刑事處罰的目的上更有其絕對的必要性.換言之,我們
將主張以刑罰與賠償並行制度來作為較合 理的刑事處罰的方式-----犯罪
者和受害者同時是刑事處罰的對象,而刑事處罰的方式不僅是由國家對於
犯罪者施以刑罰,且更是由犯罪者賠償受害者的權利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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