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study on liquidated

碩士 === 東吳大學 === 法律學研究所 === 83 === 1.本文分析違約金之要素以瞭解其內涵,比較類似違約金之概念以求得其 外延,藉以界定違約金之概念。 2.探討違約金之種類,不同債務不履行 類型之效力,酌減,違約金與定金之競合,違約金與抵充、抵押權、遲延 利息之關係。 3.透過請求額之比較,分析兩種不同性質違約金之契約確 保力大小,提出應以懲罰性違約金為原則,才能達到藉約定違約金以確保 契約履行之目的。 4.關於契約解除後,得否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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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Ming-Gong Yeh, 葉銘功
Other Authors: Cherng-Ell Lin
Format: Others
Language:zh-TW
Published: 1995
Online Access:http://ndltd.ncl.edu.tw/handle/79847935656978617427
Description
Summary:碩士 === 東吳大學 === 法律學研究所 === 83 === 1.本文分析違約金之要素以瞭解其內涵,比較類似違約金之概念以求得其 外延,藉以界定違約金之概念。 2.探討違約金之種類,不同債務不履行 類型之效力,酌減,違約金與定金之競合,違約金與抵充、抵押權、遲延 利息之關係。 3.透過請求額之比較,分析兩種不同性質違約金之契約確 保力大小,提出應以懲罰性違約金為原則,才能達到藉約定違約金以確保 契約履行之目的。 4.關於契約解除後,得否請求違約金,傳統學說及實 務見解眾說紛紜,認為可請求者亦欠缺理論之支持。本文引用特殊法律行 為無因化及契約解除性質新理論,做為契約解除後,得行使違約金請求權 之理論基礎。 5.現行常用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預售屋買賣契約、工程 承攬契約之違約金定型化條款,涉及用語隱晦不明,課與消費者顯不相當 之賠償責任,與其所排除不以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違反 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無效,應適用民法有關之任意規定以為補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