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為中心

在法人格獨立之原則下,公司對董事、監察人是否提起訴訟,原則上應由公司之意思機關決定,並由公司之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然而,當公司內部機關失靈,代表人怠於為公司行使權利時,我國公司法在第214條以下訂立少數股東例外情形下可代位公司對不法之董事提起訴訟之代表訴訟制度。但我國現行公司法下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存有起訴之門檻過高、起訴股東負擔之訴訟風險與成本過大之重大缺失,導致實務上甚少股東代表訴訟之實際案例。因此,立法者於民國98年增訂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第10條之1,使財團法人證券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可以自己名義為公司提起代表訴訟,不受公司法起訴門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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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鄧雅仁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9565102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