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分-論章定股東會權限範圍
民國90年公司法修正第202條之前,即有謂股東會為萬能機關,在民國90年修正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後,將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交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此修正所帶來的最大意義在於股東會不再是萬能機關,而明確劃分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的權限。然而是否能那樣的「明確」,則未能無疑?首先,公司法如此修正後,可否說在現行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之機關權能已傾向董事會優位?再者,即便公司法已修正第202條之規定,董事會與股東會之間仍有權限衝突之可能。亦即除法定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簡單來說,股東會仍可透過修改章程的方式,來侷限董事會權能,進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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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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