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之損失補償救濟--以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私有土地,如供公眾通行多年而成為道路者,該土地已因時效完成而成立公共地役關係,該私人雖仍保有所有權,但其使用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公眾通行之用,通說將該因通行之事實所形成之道路,稱為既成道路或既成巷道。既成道路存在公用地役關係之限制,致土地所有權人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對於所有權人所受損失,是否應予補償?早期行政法院判決採取否定見解。直到85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400號解釋,宣示國家應就既成道路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對於既成道路應予徵收補償已無爭議,但是,行政機關迄今未能提出具體有效之解決措施。 囿於既成道路補償問題遲遲未能解決之現況,民間嘗以捐地抵稅作法因應,導致稅基流失;既成道路所有權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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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翁瑞麟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9192300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