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研究-以實體及處罰規範變遷為中心

租稅法規對於人民規劃其生活,決策其經濟活動,具有普遍且深刻影響。從而租稅法規變遷,亦將連動影響人民之生活計畫。法規為適應社會變遷,不能一成不變,但如何在規範變遷之際,使原已依舊規範安排其生活的人民,順利過渡到新規範,並得以將其所受到之不利影響降至最低,應是所有規範變遷之際,應予正視之課題。 依租稅法定原則,課徵租稅固應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惟因租稅法規範的對象,係變化快速之經濟活動,要求該等規範均須為國會保留之法律,顯然不具可行性。因此租稅的法規範,並不限於制定法,尚包括相關之行政命令(包含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自治規章及不成文的法源,從而租稅法規乃呈現多樣而複雜之不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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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Author: 陳東良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9165104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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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lling ndltd-CHENGCHI-G09165104622013-01-07T19:33:04Z 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研究-以實體及處罰規範變遷為中心 陳東良 租稅法規時間效力 溯及既往 法規變動 租稅法規變遷 信賴保護 釋字第620號解釋 稅務違章裁罰金額與倍數參考表 租稅法定原則 解釋函令 租稅法規對於人民規劃其生活,決策其經濟活動,具有普遍且深刻影響。從而租稅法規變遷,亦將連動影響人民之生活計畫。法規為適應社會變遷,不能一成不變,但如何在規範變遷之際,使原已依舊規範安排其生活的人民,順利過渡到新規範,並得以將其所受到之不利影響降至最低,應是所有規範變遷之際,應予正視之課題。 依租稅法定原則,課徵租稅固應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惟因租稅法規範的對象,係變化快速之經濟活動,要求該等規範均須為國會保留之法律,顯然不具可行性。因此租稅的法規範,並不限於制定法,尚包括相關之行政命令(包含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自治規章及不成文的法源,從而租稅法規乃呈現多樣而複雜之不同面貌。在此複雜多樣的規範中,若能梳理出各該規範適用之時間界限,當有助於釐清規範在變遷之際,應如何適用的問題。因此,本文在說明法規一般的時間效力後,緊接著討論租稅法源中各種規範的時間效力,以為後續討論之基礎。 確定各該租稅法源之時間界限後,即針對本文討論重心--租稅法規範變遷時應考量之原則及限制加以分析。除以自然法之觀點討論外,亦輔以實證法之限制為依據。並對於在規範變遷時,應特別關注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分項立論。同時分析在租稅法領域中,基於「週期稅」與「隨時稅」之不同,應如何理解租稅法規溯及問題。並進而導出,租稅法規是否溯及,應非「有無」的是非題,而是程度「多寡」的計算題。本文亦試圖建構出對於租稅法規變遷,應如何加以檢視其是否合憲的思考體系。佐以租稅稽徵的實例,應用所建構之體系與原則,加以討論驗證。 本文計分六章,各章所撰之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先以租稅實務著名之爭議案例為引導,希藉以引發讀者之興趣及問題意識。繼而對於本文所指涉之「租稅」與「租稅法規」加以界定闡明。並以圖表表達租稅法規變遷,發生在租稅事件各階段的可能情形,作為思考在租稅事件之時間序列上的不同時點,租稅法規若有變遷時,對租稅事件可能發生影響之綜觀。 第二章 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分析 本章先說明一般法規時間效力之界限及適用原則,包括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及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等。並對於法規變遷時最為重要課題--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實證法之實踐情形,分別由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三種不同法領域加以觀察。其後,則將焦點集中於租稅法規,將租稅法規之法源,區分為成文法及不成文法二大類,再依各該類別中可能得為租稅之法源,一一說明其應有的時間效力界限,作為後續章節討論之基石。 第三章 租稅法規變遷原則及合憲性考察 在經濟現象萬動不居的情況下,作為以經濟現象為規範對象的租稅法規,自亦應與時俱進,無能固定不變。但即使規範應予變遷,仍須遵守法規變動的一般原則及實證法對其之限制。本章先對租稅法規變遷之三大種類:從無到有、以新代舊及從有到無,加以說明。其次,對租稅法規變遷原則及限制,可由自然法觀點,考量其是否符合法律的本質;亦可由憲法之法治國原則加以檢視,是否與其派生之原則無違;更可從憲法明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出發,審查是否符合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最後,即以上揭之原則與限制,考察租稅法規變遷時,是否符合上揭之原則及限制。並針對法規變遷時,變遷法規有無溯及、如何考量信賴保護及可能採取的適當信賴保護措施等重要的問題,特別立項加以討論。而以租稅法規變遷適用於具體案例時,可能之檢驗順序為本章之終結,並以之為後續章節,討論具體租稅爭議案例時之思考架構。 第四章 租稅實體法規變遷及適用 討論完租稅法規之時間效力與變遷應考量之原則後,本章即以租稅實務發生之具體事件,參酌法規變遷的類型及租稅實體法源中不同位階的規範,而以下列之實例,計有:成文實體法源之變遷:從無到有(法律增訂之例)、以新代舊(法規命令及解釋函令變動之例)、及不成文實體法源之變遷(司法機關法律見解之變更之例)等,作為探討租稅實務如何因應租稅法規變遷,並適時表達本文之見解。 第五章 租稅處罰法規變遷及適用 本章說明租稅法領域中除有租稅刑罰與秩序罰外,亦特別提醒即使在租稅秩序罰中,在關稅及內地稅對從新從輕之處罰原則的適用仍有不同。並以在租稅秩序罰中,邇來實務上最常被討論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是否有從新輕之適用,及其適用之法律依據為何,加以說明爭執之所在,及本文之見解。 第六章 結論 基於前五章的分析討論,針對現行實務面對租稅法規變遷時,提出本文幾點建議,以供實務參考。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916510462%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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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中文
sources NDLTD
topic 租稅法規時間效力
溯及既往
法規變動
租稅法規變遷
信賴保護
釋字第620號解釋
稅務違章裁罰金額與倍數參考表
租稅法定原則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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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變動
租稅法規變遷
信賴保護
釋字第620號解釋
稅務違章裁罰金額與倍數參考表
租稅法定原則
解釋函令
陳東良
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研究-以實體及處罰規範變遷為中心
description 租稅法規對於人民規劃其生活,決策其經濟活動,具有普遍且深刻影響。從而租稅法規變遷,亦將連動影響人民之生活計畫。法規為適應社會變遷,不能一成不變,但如何在規範變遷之際,使原已依舊規範安排其生活的人民,順利過渡到新規範,並得以將其所受到之不利影響降至最低,應是所有規範變遷之際,應予正視之課題。 依租稅法定原則,課徵租稅固應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惟因租稅法規範的對象,係變化快速之經濟活動,要求該等規範均須為國會保留之法律,顯然不具可行性。因此租稅的法規範,並不限於制定法,尚包括相關之行政命令(包含法規命令、職權命令及行政規則)、自治規章及不成文的法源,從而租稅法規乃呈現多樣而複雜之不同面貌。在此複雜多樣的規範中,若能梳理出各該規範適用之時間界限,當有助於釐清規範在變遷之際,應如何適用的問題。因此,本文在說明法規一般的時間效力後,緊接著討論租稅法源中各種規範的時間效力,以為後續討論之基礎。 確定各該租稅法源之時間界限後,即針對本文討論重心--租稅法規範變遷時應考量之原則及限制加以分析。除以自然法之觀點討論外,亦輔以實證法之限制為依據。並對於在規範變遷時,應特別關注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分項立論。同時分析在租稅法領域中,基於「週期稅」與「隨時稅」之不同,應如何理解租稅法規溯及問題。並進而導出,租稅法規是否溯及,應非「有無」的是非題,而是程度「多寡」的計算題。本文亦試圖建構出對於租稅法規變遷,應如何加以檢視其是否合憲的思考體系。佐以租稅稽徵的實例,應用所建構之體系與原則,加以討論驗證。 本文計分六章,各章所撰之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先以租稅實務著名之爭議案例為引導,希藉以引發讀者之興趣及問題意識。繼而對於本文所指涉之「租稅」與「租稅法規」加以界定闡明。並以圖表表達租稅法規變遷,發生在租稅事件各階段的可能情形,作為思考在租稅事件之時間序列上的不同時點,租稅法規若有變遷時,對租稅事件可能發生影響之綜觀。 第二章 租稅法規時間效力之分析 本章先說明一般法規時間效力之界限及適用原則,包括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及後法優於前法原則等。並對於法規變遷時最為重要課題--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實證法之實踐情形,分別由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三種不同法領域加以觀察。其後,則將焦點集中於租稅法規,將租稅法規之法源,區分為成文法及不成文法二大類,再依各該類別中可能得為租稅之法源,一一說明其應有的時間效力界限,作為後續章節討論之基石。 第三章 租稅法規變遷原則及合憲性考察 在經濟現象萬動不居的情況下,作為以經濟現象為規範對象的租稅法規,自亦應與時俱進,無能固定不變。但即使規範應予變遷,仍須遵守法規變動的一般原則及實證法對其之限制。本章先對租稅法規變遷之三大種類:從無到有、以新代舊及從有到無,加以說明。其次,對租稅法規變遷原則及限制,可由自然法觀點,考量其是否符合法律的本質;亦可由憲法之法治國原則加以檢視,是否與其派生之原則無違;更可從憲法明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出發,審查是否符合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的保障。最後,即以上揭之原則與限制,考察租稅法規變遷時,是否符合上揭之原則及限制。並針對法規變遷時,變遷法規有無溯及、如何考量信賴保護及可能採取的適當信賴保護措施等重要的問題,特別立項加以討論。而以租稅法規變遷適用於具體案例時,可能之檢驗順序為本章之終結,並以之為後續章節,討論具體租稅爭議案例時之思考架構。 第四章 租稅實體法規變遷及適用 討論完租稅法規之時間效力與變遷應考量之原則後,本章即以租稅實務發生之具體事件,參酌法規變遷的類型及租稅實體法源中不同位階的規範,而以下列之實例,計有:成文實體法源之變遷:從無到有(法律增訂之例)、以新代舊(法規命令及解釋函令變動之例)、及不成文實體法源之變遷(司法機關法律見解之變更之例)等,作為探討租稅實務如何因應租稅法規變遷,並適時表達本文之見解。 第五章 租稅處罰法規變遷及適用 本章說明租稅法領域中除有租稅刑罰與秩序罰外,亦特別提醒即使在租稅秩序罰中,在關稅及內地稅對從新從輕之處罰原則的適用仍有不同。並以在租稅秩序罰中,邇來實務上最常被討論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是否有從新輕之適用,及其適用之法律依據為何,加以說明爭執之所在,及本文之見解。 第六章 結論 基於前五章的分析討論,針對現行實務面對租稅法規變遷時,提出本文幾點建議,以供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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