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制研究

利益之收受係貪腐之開端,利益迴避制度可有效隔絕公務員與利害關係人之接觸,而制度之執行有賴明定規範加以管制,本文研究利益迴避衝突法制,檢視現行利益衝突迴避之法規體系是否完備,是否足以發揮外控機制功能。由探討美國、香港及新加坡利益衝突迴避法制,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對於公務員倫理行為之管制所提供之相關規範,與我國現狀進行分析,以他山之石作為我國檢討改進之道,經由對利益衝突迴避規範之比較研究,提供我國健全利益衝突迴避法制之建議。 研究發現我國法典集中度遠較美國、香港及新加坡低,未將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作為一專題研究並統一規劃,致使我國利益衝突迴避規範雜亂無章、鬆散不全且衝突矛盾之現狀。且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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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王品清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912560303%22.
Description
Summary:利益之收受係貪腐之開端,利益迴避制度可有效隔絕公務員與利害關係人之接觸,而制度之執行有賴明定規範加以管制,本文研究利益迴避衝突法制,檢視現行利益衝突迴避之法規體系是否完備,是否足以發揮外控機制功能。由探討美國、香港及新加坡利益衝突迴避法制,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對於公務員倫理行為之管制所提供之相關規範,與我國現狀進行分析,以他山之石作為我國檢討改進之道,經由對利益衝突迴避規範之比較研究,提供我國健全利益衝突迴避法制之建議。 研究發現我國法典集中度遠較美國、香港及新加坡低,未將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作為一專題研究並統一規劃,致使我國利益衝突迴避規範雜亂無章、鬆散不全且衝突矛盾之現狀。且觀察外國利益衝突迴避規定均為法律或命令層級,反觀我國以法律或命令規定者雖數量眾多,然其中有非專法規範、規範對象過狹、僅適用特定人士或規範未臻周全…等,而內容較為具體周延之倫理規範,法層級則僅為行政規則,無法與他國專以法律或命令制定相比,此種現象顯示我國政府歷來並未確實將利益衝突迴避規範視為重要議題。 研究建議應統一法制,建置一套完整的法令規範,且提升利益衝突迴避規範之法律地位,使其得產生較大之規範效力,並應修正公務員服務法中禁止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及離職後職務迴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