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規約對專有部分使用限制之研究

公寓大廈為一種區分所有型態之建築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二款規定:「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故我國法條所稱之區分所有,乃由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組成。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在專有部分具有單獨所有權,其所有權權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惟區分所有權為一特殊之所有權型態,其於專有部分之所有權相鄰,於共用部分之所有權共有,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公寓大廈之安全與維護具有共同之利害關係,故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時必須有所限制,以避免影響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居住安寧、安全、社區和諧。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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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 賴惠林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1022570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