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舉證責任轉換之研究-以特別背信罪及內線交易之抗辯事由為檢討適例
刑事訴訟制度具有兩大目的,分別是發現真實以及保障被告人權,二者不可偏廢,不可為了發現真實而犧牲被告人權之保障,亦不得為了保障被告之人權,忽視真實之發現。 被告在憲法上受有無罪推定原則之保障,原則上無須證明自己無罪,舉證責任落在身為控方的檢察官身上,檢察官須就被告之犯罪事實予以證明至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使法官依據其所舉證之內容依自由心證予以衡酌,如未能形成超越合理懷疑之心證門檻時,依照無罪推定原則,即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 目前我國法已明文肯認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除了被告得因此享有相關之保障外,負責追訴犯罪的檢察官,身為控方,亦應善盡其舉證責任,當使法官形成超越合理懷疑的心證時,方能推翻對被告的無...
Main Author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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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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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10165105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