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訊筆錄記錄完整性與證據能力之研究
刑事訴訟法是確定國家刑罰權之程序法,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難免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因此,刑事偵查應遵守程序正義,以保障人權。偵訊係將被告、犯罪嫌疑人拘束於特定之地點,即地檢署之偵查庭或司法警察機關之詢問室,且接受檢察官、司法警察人員之訊(詢)問。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當事人若未委任律師到場陪同,外界難以窺探了解偵訊之過程。為避免發生不當偵訊,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即在擔保偵訊時當事人陳述之任意性及偵訊筆錄記錄之正確性。第2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Main Author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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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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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996103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