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十二條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依土地法第12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 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故人民依法取得的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之水道時,依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的所有權視為消滅,不待登記即發生效力 ,因而成為國有土地。而原本已消滅的私有土地,於回復原狀時,不得為私有的原因經除去後,即可回復為私人權利的標的,依第二項規定,原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提出為其原有的證明文件,仍回復其所有權。此規定係於大陸時期立法,業已施行超過半世紀以上,衍生許多實務上之爭議。 首先,由於因天然變遷成為可通運水道之河、川、溪等水地,或經歷數十年始回...
Main Author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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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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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99230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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