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信託法有關信託登記內涵之研究-以不動產信託為中心
現行我國與不動產信託有關之登記,分有不動產物權登記中之「以信託為原因的不動產權利變動登記」;以及信託法第4條第1項後段之「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下簡稱:後段信託登記)兩種。其中後者所指之「信託登記」意義為何,現行尚未有明確定義。 詳言之,於我國制度下,信託關係的成立生效,委託人應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亦即需先完成不動產物權登記。而在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機制之中,藉由其公示力已能對外揭露一定程度的訊息。於此,在考量我國不動產物權登記之功能作用後,還剩下甚麼部分是有公示之必要,但卻不容於不動產物權登記,而必須留待於信託法第4條第1項後段信託登記之機制來處理?亦即後段...
Main Author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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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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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925701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