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適格論之再定位-以外國離婚之承認為例
依台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在一定條件下應於內國承認其效力。惟因在世界各國,各國家機關相互間之權力分配模式及司法制度均有極大不同,故何種外國的國家機關始為「外國法院」或何種國家行為始為「判決」,均有待解釋。此等概念之解釋論,著重在探究選法方法與承認方法間如何劃定界線的標準。本文將此問題稱為承認適格論。就此,本文以外國離婚之承認為素材,參考日本、德國學說及實務見解,嘗試闡明其理論意義並提出應有之解釋論架構。 本文之主題有三:第一,闡述在既有牴觸法體系中選法方法與承認方法之相互關係,並釐清其中承認適格論所具有之理論意涵;第二,參考日本、德國學說及實務對此問...
Main Authors: | , |
---|---|
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
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6651061%22. |
Search Result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