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類似保險之法律問題與案例研析

我國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有認為此乃基於保險事業性質屬特許事業¬而設,且各國多規定經營保險業務須經國家授權或許可方可為之,違反此一規定者依第167條負有刑事上責任,且又若係未依第137條第1項規定經許可者則尚有第166條之行政責任。從而,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效果不可謂不重。惟保險法並未就類似保險一詞加以立法定義,且對於何謂保險,學說及實務亦多所歧異,我國司法實務上曾出現「皇家互助救濟金契約」、「鍾愛一生往生契約」、「機車失竊損失保全」、「丟車賠車保證」、「汽車服務(保全)契約書」,以及「第三人責任汽車財損聯保」等業務之經營是否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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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劉宇哲, LIU, YU-CHE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6358013%22.
Description
Summary:我國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規定:「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有認為此乃基於保險事業性質屬特許事業¬而設,且各國多規定經營保險業務須經國家授權或許可方可為之,違反此一規定者依第167條負有刑事上責任,且又若係未依第137條第1項規定經許可者則尚有第166條之行政責任。從而,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效果不可謂不重。惟保險法並未就類似保險一詞加以立法定義,且對於何謂保險,學說及實務亦多所歧異,我國司法實務上曾出現「皇家互助救濟金契約」、「鍾愛一生往生契約」、「機車失竊損失保全」、「丟車賠車保證」、「汽車服務(保全)契約書」,以及「第三人責任汽車財損聯保」等業務之經營是否屬於類似保險之爭議,法院亦對之作出相關裁判,然似未有一致之見解。 本文先自憲法上營業自由之關係以及營業自由限制之合憲性加以探討保險營業許可之正當性基礎,並從保險監理之相關理論及目標檢視對於經營保險業務管制之關連性;再藉由外國立法例、學說、及法院判決對保險契約行為之規定與見解,與我國保險法規定、學說、及法院判決對保險意義加以分析整理,蓋於探就類似保險之意義前,有必要須先釐清保險之概念;接續,討論類似保險之意義與要件,以及相關之爭議案例,並提出本文對於學說及實務見解之評析,另外,並論述外國學說以及實務對於爭議案例之處理方式,最後並針對我國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之規定妥適性加以檢討,探討第136條第2項所規範之行為(基於保險監理目的)是否有必要與第1條之規定(保險契約法之目的)有所不同,以及對我國保險法相關規範有修正必要者提出修正建議,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