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公司之非常規交易法律責任
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在法律面各具有獨立法人格,但在經濟面共同為聯盟經濟體。法律上允許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不對等的控制支配關係存在,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之財務、經營或人事具有控制支配力,可使從屬公司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當該行為不合於一般營業常規(本研究簡稱非常規交易)時,從經濟學角度,非常規交易或因集團整體運作需要,或因風險彼此瞭解或共同承擔等,致交易條件與一般常規不同,並非絕對無效率或涉有不法目的,完全禁止反有礙市場效率,故先進國家如美國、德國及我國等,對於非常規交易行為立法採不禁止,只是管制方式不同。我國公司法重視從屬公司權益之保障,制約控制公司適當補償或損害賠償責任;證券交易法則就行為致公司遭...
Main Authors: | 邱姮瑜, Chiu, Heng Y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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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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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596122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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