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債權約定公示制度之研究--兼論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交九用地
不動產財產權為個人獲取生產的工具,以維持其經濟生活的手段及賴以生存的必要方式之一,故如何規範不動產交易之要件使之安全無虞,實為維護不動產財產權交易之最重要課題。 我國對於不動產財產權交易,向以物權法定主義為原則,並以土地登記簿之登記公示為主要之產權歸屬憑藉。但因近年「債權物權化」及「物權價值化」之世界潮流,及因應民法物權編之大幅修正,有關不動產財產權之「債權約定」,已構成不動產財產權發揮最大經濟效益的重要權利內容,固有以法定物權為主之土地登記簿,已漸次擴展為兼具各類型債權約定之登記公示制度。 鑑於已慣行多年之預告登記與信託登記,其權利內容及民法修正後之「共有物之分管協議」、「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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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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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5923004%22. |
Summary: | 不動產財產權為個人獲取生產的工具,以維持其經濟生活的手段及賴以生存的必要方式之一,故如何規範不動產交易之要件使之安全無虞,實為維護不動產財產權交易之最重要課題。
我國對於不動產財產權交易,向以物權法定主義為原則,並以土地登記簿之登記公示為主要之產權歸屬憑藉。但因近年「債權物權化」及「物權價值化」之世界潮流,及因應民法物權編之大幅修正,有關不動產財產權之「債權約定」,已構成不動產財產權發揮最大經濟效益的重要權利內容,固有以法定物權為主之土地登記簿,已漸次擴展為兼具各類型債權約定之登記公示制度。
鑑於已慣行多年之預告登記與信託登記,其權利內容及民法修正後之「共有物之分管協議」、「用益物權之權利內容約定」等,究其內容應屬有關不動產財產權之「債權約定」,因此本研究論文建議,均宜區分為各類型之「登記專簿」,以分野登記機關辦理法定物權變動登記之不同審查責任及不同之登記效力。另對於困擾多年之「租賃權物權化」及「公寓大廈規約」之債權約定,因其對不動產財產權之交易安全深具重要性,謹另以分別章節予以同時作進一步之解析,以尋求更為合理完善、符合時宜之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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