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官退養制度之研究-正義論觀點
依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復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41條規定,實任司法官合於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規定,而自願退休時,除退休金外,並另加退養金;其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又依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規定略以,未滿60歲者,給與5%。60歲以上未滿65歲者,給與10%。但身體衰弱,致不能勝任職務,經公立醫院證明者,給與60%。65歲以上未滿70歲者,給與140%。70歲以上者,給與5%。 目前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規定,司法官滿70歲應停止辦案,若在65歲至70歲間自願退休,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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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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