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重製權侵害之理論與實務
我國司法實務上著作權侵害的類型中,以「重製權」之侵害為最大宗;而就著作財產權侵害之基本類型-「抄襲」,應區分其概念與訴訟上之證明。就概念而言,「抄襲」係指「被告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且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實質相似」。至就訴訟上之證明,則應分就原告與被告說明:首先原告須依序舉證證明:一、創作事實;二、被告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之作品(即「接觸」);三、被告作品中存有與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實質相似之部分(即「實質相似」)。而待原告就上開事實盡其舉證責任後,被告方有為舉證之必要,即被告可就推認其「未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此一事實之間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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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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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53610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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