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媒體不正競選行為之規制-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例
利用媒體從事競選活動是「人」與「媒體」共同運作過程,其違法責任,依行為主體及被利用之客體,分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檢調機關管轄,現行法制將「人」與「媒體」責任脫勾處理,易造成選舉政治效益聚合,法律責任負擔分散結果。以9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三一九槍擊案事件」及95年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腳尾飯事件」為例,雖然兩案是否自導自演不應冒然武斷,但每到選舉,利用媒體散播或渲染未經證實謠言,造成選舉不公事件頻傳,揆其主因,利用媒體從事競選活動雖然每個環節均有法律規範,但法律責任卻分別由行為主體(行為人),及被利用之客體(媒體)各自分擔,行政管制無法於第一時間有效管理,常致使類此案例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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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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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496104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