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及其解決對策之研究
環境損害侵權事件與一般民事侵權事件之性質不同,其具有間接性、持續性、廣泛性與複雜性,因此常發生侵權行為人不明、因果關係難以認定、罹於時效無法追訴、或是造成損害之程度與範圍無法確定,故環境損害事件依據傳統之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常遭遇困境;又或者環境損害賠償金額通常相當龐大,企業往往落入破產或潛逃之結果,不僅造成社會經濟之動盪,受害者及自然環境均得不到合理之賠償及救濟。 故為有效解決環境損害事件適用傳統民事訴訟時之困境,應建構專一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法制以茲因應。包含建立「限額無過失責任」為基礎之損害賠償法,並配合以「環境責任保險」以及「環境損害特別補償基金」,形成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之金三角。 首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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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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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4652011%22. |
Summary: | 環境損害侵權事件與一般民事侵權事件之性質不同,其具有間接性、持續性、廣泛性與複雜性,因此常發生侵權行為人不明、因果關係難以認定、罹於時效無法追訴、或是造成損害之程度與範圍無法確定,故環境損害事件依據傳統之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常遭遇困境;又或者環境損害賠償金額通常相當龐大,企業往往落入破產或潛逃之結果,不僅造成社會經濟之動盪,受害者及自然環境均得不到合理之賠償及救濟。
故為有效解決環境損害事件適用傳統民事訴訟時之困境,應建構專一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法制以茲因應。包含建立「限額無過失責任」為基礎之損害賠償法,並配合以「環境責任保險」以及「環境損害特別補償基金」,形成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之金三角。
首先以限額無過失責任作為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基礎;在此基礎上利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避免環境損害賠償數額鉅大而污染者無力承擔的情況;最後透過環境損害特別補償基金,對於污染行為人不明等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和環境責任保險的不足處加以彌補,以形成一個完整的環境損害賠償體系,使得受害者及自然環境的權益得到實質的保護,同時也達到污染者為其侵權行為負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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