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舉發之行政程序與訴訟制度研究
現代科技發展突飛猛進,為保障科技的研發成果與促進產業發展,專利法制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專利舉發係由第三人就已存在之專利權請求撤銷之制度,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常常是被告有效的防禦手段。 專利舉發是由舉發人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被舉發人(專利權人)可就舉發提出答辯,專利專責機關就舉發之審定為一行政處分,不服者自可循序訴願及行政訴訟。 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被告所提出之舉發,其行政爭訟未到最後確定前,專利權均處在不穩定狀態,侵權訴訟常常暫停審理。為了加速訴訟之進行,以實現專利權之利益,我國已於97年7月1日成立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均已實施,審理法第16條中開設了在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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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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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ltd-CHENGCHI-G00939610302013-01-07T19:34:04Z 專利舉發之行政程序與訴訟制度研究 A study fo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litigation system of patent invalidation 劉國讚 專利 舉發 行政訴訟 patent invalidation litigation 現代科技發展突飛猛進,為保障科技的研發成果與促進產業發展,專利法制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專利舉發係由第三人就已存在之專利權請求撤銷之制度,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常常是被告有效的防禦手段。 專利舉發是由舉發人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被舉發人(專利權人)可就舉發提出答辯,專利專責機關就舉發之審定為一行政處分,不服者自可循序訴願及行政訴訟。 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被告所提出之舉發,其行政爭訟未到最後確定前,專利權均處在不穩定狀態,侵權訴訟常常暫停審理。為了加速訴訟之進行,以實現專利權之利益,我國已於97年7月1日成立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均已實施,審理法第16條中開設了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可就專利權無效進行抗辯之規定,未來有關專利舉發將產生更複雜之問題。 本研究參考日本相關理論與實務,以專利舉發為核心探討三大領域之實務課題:(1)包含訴願在內的專利舉發之行政程序,(2)民事訴訟審理專利無效抗辯之程序,(3)舉發審定之行政訴訟程序。 舉發之行政程序探討的子題有:第三人發動之專利舉發與依職權審查之關係、舉發之審查採當事人進行或職權審查、舉發審定之行政處分的性質、舉發與訴願簡併之可行性等。 有關民事訴訟審理專利無效抗辯之程序的子題有:專利無效宣告為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權限分配論、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專利無效之問題、專利專責機關在侵權訴訟的訴訟參加等。 舉發審定之行政訴訟程序,值得探討的有撤銷訴訟之本質論、撤銷訴訟的原告適格、課予義務訴訟之檢討、行政訴訟程序中新證據之提出問題等。 本文研究結果發現:(1)關於舉發之行政程序,專利舉發人可能為公眾或與利害關係人,公眾舉發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以職權審理為宜,利害關係人舉發時應以當事人進行為宜;另外,參考先進國家經驗,舉發與訴願宜合併為一審,並建立準司法之審理模式。(2)關於民事法院之專利權無效審理,民事法院是否可審理專利權無效問題,應是一種立法形成自由,法律無明文規定下,以否定說為當,以免剝奪法律給予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如今審理法第16條已有明文規定,且舉發制度並未廢止,造成雙軌制,雖在審理法設計有訴訟參加,以解決雙軌造成判斷岐異問題,但恐難達到目的,宜參考美、日等國所運用之制度。(3)關於舉發之行政訴訟,實務上舉發之行政訴訟運用課予義務訴訟時,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要件及勝訴要件,值得參考運用;另外,雖審理法第33條規定在行政訴訟階段法院可就新證據自為判斷,實務上仍應謹慎運用以避免造成一審的空洞化而浪費司法訴訟資源。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3961030%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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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科技發展突飛猛進,為保障科技的研發成果與促進產業發展,專利法制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專利舉發係由第三人就已存在之專利權請求撤銷之制度,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常常是被告有效的防禦手段。
專利舉發是由舉發人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被舉發人(專利權人)可就舉發提出答辯,專利專責機關就舉發之審定為一行政處分,不服者自可循序訴願及行政訴訟。
專利侵權民事訴訟被告所提出之舉發,其行政爭訟未到最後確定前,專利權均處在不穩定狀態,侵權訴訟常常暫停審理。為了加速訴訟之進行,以實現專利權之利益,我國已於97年7月1日成立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均已實施,審理法第16條中開設了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可就專利權無效進行抗辯之規定,未來有關專利舉發將產生更複雜之問題。
本研究參考日本相關理論與實務,以專利舉發為核心探討三大領域之實務課題:(1)包含訴願在內的專利舉發之行政程序,(2)民事訴訟審理專利無效抗辯之程序,(3)舉發審定之行政訴訟程序。
舉發之行政程序探討的子題有:第三人發動之專利舉發與依職權審查之關係、舉發之審查採當事人進行或職權審查、舉發審定之行政處分的性質、舉發與訴願簡併之可行性等。
有關民事訴訟審理專利無效抗辯之程序的子題有:專利無效宣告為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之權限分配論、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專利無效之問題、專利專責機關在侵權訴訟的訴訟參加等。
舉發審定之行政訴訟程序,值得探討的有撤銷訴訟之本質論、撤銷訴訟的原告適格、課予義務訴訟之檢討、行政訴訟程序中新證據之提出問題等。
本文研究結果發現:(1)關於舉發之行政程序,專利舉發人可能為公眾或與利害關係人,公眾舉發時專利專責機關應以職權審理為宜,利害關係人舉發時應以當事人進行為宜;另外,參考先進國家經驗,舉發與訴願宜合併為一審,並建立準司法之審理模式。(2)關於民事法院之專利權無效審理,民事法院是否可審理專利權無效問題,應是一種立法形成自由,法律無明文規定下,以否定說為當,以免剝奪法律給予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如今審理法第16條已有明文規定,且舉發制度並未廢止,造成雙軌制,雖在審理法設計有訴訟參加,以解決雙軌造成判斷岐異問題,但恐難達到目的,宜參考美、日等國所運用之制度。(3)關於舉發之行政訴訟,實務上舉發之行政訴訟運用課予義務訴訟時,日本行政事件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要件及勝訴要件,值得參考運用;另外,雖審理法第33條規定在行政訴訟階段法院可就新證據自為判斷,實務上仍應謹慎運用以避免造成一審的空洞化而浪費司法訴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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