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研究—以私人興辦之都市更新事業為中心
我國早期發展之都市地區,隨時間經歷,無可避免地產生各種都市問題,因而有實施都市更新之必要。於現行法制下,除由政府主辦都市更新外,私人亦得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且一般認為政府應幫助私人進行都市更新,原因在於若無政府公權力介入,強迫相關權利人參與,將導致更新時程嚴重拖延,都市更新條例25條之1即明定得由實施者申請徵收少數不願參與都市更新者之土地或合法建築物。然而,政府公權力介入之程度與時機為何,亦應審慎考量。 由私人興辦都市更新事業,或許除了「私益」外,亦產生「公共利益」,惟此「公共利益」是否大至足以剝奪私人所有權之「私益」,則有待商榷。因而,政府有無權力為了辦理都市更新,以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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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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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32570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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