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機構納入風險值與資產配置之整合型態風險管理

壽險業過去在計算風險值時,通常未將負債面的影響納入考量,這對擁有龐大保單的壽險業,將造成相當程度的誤差。本研究以會計第三十四號公報的精神,研究壽險業同時納入資產面及負債面風險值的計算方法;並且依據Basel II的資本適足標準,檢驗人壽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另外,為達到全方位風險管理的目標,本研究探討風險值與資產配置相結合的作法以及進一步將風險管理與投資策略結合,藉以提高人壽保險公司進行風險管理的誘因,確保風險管理得以真正落實。 本文的結論如下: 1.根據實證結果發現,以國際標準檢驗台灣壽險公司的資本適足性時,若計入負債面風險之後,有資本適足率偏低的情形。即使如個案A之大型壽險公司,在未計入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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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呂學侃, Lu Hsueh Kan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91932817%22.
Description
Summary:壽險業過去在計算風險值時,通常未將負債面的影響納入考量,這對擁有龐大保單的壽險業,將造成相當程度的誤差。本研究以會計第三十四號公報的精神,研究壽險業同時納入資產面及負債面風險值的計算方法;並且依據Basel II的資本適足標準,檢驗人壽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另外,為達到全方位風險管理的目標,本研究探討風險值與資產配置相結合的作法以及進一步將風險管理與投資策略結合,藉以提高人壽保險公司進行風險管理的誘因,確保風險管理得以真正落實。 本文的結論如下: 1.根據實證結果發現,以國際標準檢驗台灣壽險公司的資本適足性時,若計入負債面風險之後,有資本適足率偏低的情形。即使如個案A之大型壽險公司,在未計入信用風險與作業風險之前,合格資本也僅能小幅超過三倍風險值的最低門檻。然而個案B之壽險公司,在未計入信用風險與作業風險之前,已無法滿足合格資本超過三倍風險值的最低門檻。若計入信用風險與作業風險之後,資本適足比率不足的情形勢必更加嚴重。 2.實證結果顯示,經指數加權平均修正,使風險值較符合近期金融市場的變化情形後,與以均等加權移動平均法計算之風險值有將近30%的差異。因此,在計算風險值時若忽略波動度的時間因素,將造成風險值相當程度的差異。 3.人壽保險公司可以透過資產配置來達到分散風險以及自然避險的效果。實證結果不論個案A或是個案B之人壽保險公司,同樣皆產生可觀的風險分散及自然避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