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參與機制運用於政策規劃過程之研究:以雲林林內焚化廠設置過程為例
本研究主要是針對政策規劃過程中公民參與機制的運用,進行理論與實務的探討。在理論部分,筆者認為理想的公民參與機制應該具備參與的主體、時機、方法與效力四大內涵。在政策規劃的過程中,受政策方案影響的公民,對於切身相關的事務得以在適當的時機,藉由健全的參與方法直接涉入,而且具有足夠的代表性來表達意見,進而對決策產生影響力。另外,在實務上,則以前述參與機制為基礎,透過深度訪談的方式對個案(林內焚化廠的設置過程的公民參與情形)進行探討。筆者檢視個案後發現,林內焚化廠設置過程中的公民參與並無具備上述四大內涵,沒有達到公民參與的理想。而此一理想之所以無法達成,究其原因包括:其一,政策規劃過程缺乏當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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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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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ltd-CHENGCHI-G00892560312013-01-07T19:27:04Z 公民參與機制運用於政策規劃過程之研究:以雲林林內焚化廠設置過程為例 江家慧 公民參與 政策規劃 焚化廠 林內鄉 垃圾處理 本研究主要是針對政策規劃過程中公民參與機制的運用,進行理論與實務的探討。在理論部分,筆者認為理想的公民參與機制應該具備參與的主體、時機、方法與效力四大內涵。在政策規劃的過程中,受政策方案影響的公民,對於切身相關的事務得以在適當的時機,藉由健全的參與方法直接涉入,而且具有足夠的代表性來表達意見,進而對決策產生影響力。另外,在實務上,則以前述參與機制為基礎,透過深度訪談的方式對個案(林內焚化廠的設置過程的公民參與情形)進行探討。筆者檢視個案後發現,林內焚化廠設置過程中的公民參與並無具備上述四大內涵,沒有達到公民參與的理想。而此一理想之所以無法達成,究其原因包括:其一,政策規劃過程缺乏當地居民代表,縣政府並無給予當地居民參與的機會;其二,參與的時機不適當,當地居民無法在廠址選擇階段,針對自身權益發表意見;其三,缺乏健全的參與方法,參與方法的使用為單方面的告知與宣傳,無法有效化解雙方歧見;其四,欠缺參與效力,針對當地居民的訴求,縣政府並無具體回應,居民的參與所發揮影響力有限。 本研究認為焚化廠的設置屬鄰避設施,易招致當地居民的反對,因此民意的支持與充分的溝通就顯得相當重要。筆者建議為政者可採用民意調查去得知公眾對實際政策的意見,以及共識型會議或公民陪審團等方法來探求出公眾對政策的價值判斷,除了強調政策的審辯慎思與積極的參與,更應重視各參與者之間的互動與諮商。參與方法的使用,不應只是單方面說明或是告知,為政者宜選擇有助於雙向溝通的參與方法,作為對話的平台,以化解歧見解決紛爭,創造雙贏的局面。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89256031%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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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是針對政策規劃過程中公民參與機制的運用,進行理論與實務的探討。在理論部分,筆者認為理想的公民參與機制應該具備參與的主體、時機、方法與效力四大內涵。在政策規劃的過程中,受政策方案影響的公民,對於切身相關的事務得以在適當的時機,藉由健全的參與方法直接涉入,而且具有足夠的代表性來表達意見,進而對決策產生影響力。另外,在實務上,則以前述參與機制為基礎,透過深度訪談的方式對個案(林內焚化廠的設置過程的公民參與情形)進行探討。筆者檢視個案後發現,林內焚化廠設置過程中的公民參與並無具備上述四大內涵,沒有達到公民參與的理想。而此一理想之所以無法達成,究其原因包括:其一,政策規劃過程缺乏當地居民代表,縣政府並無給予當地居民參與的機會;其二,參與的時機不適當,當地居民無法在廠址選擇階段,針對自身權益發表意見;其三,缺乏健全的參與方法,參與方法的使用為單方面的告知與宣傳,無法有效化解雙方歧見;其四,欠缺參與效力,針對當地居民的訴求,縣政府並無具體回應,居民的參與所發揮影響力有限。
本研究認為焚化廠的設置屬鄰避設施,易招致當地居民的反對,因此民意的支持與充分的溝通就顯得相當重要。筆者建議為政者可採用民意調查去得知公眾對實際政策的意見,以及共識型會議或公民陪審團等方法來探求出公眾對政策的價值判斷,除了強調政策的審辯慎思與積極的參與,更應重視各參與者之間的互動與諮商。參與方法的使用,不應只是單方面說明或是告知,為政者宜選擇有助於雙向溝通的參與方法,作為對話的平台,以化解歧見解決紛爭,創造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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