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圖利罪之研究
一般所謂的公務員圖利罪,指的是刑法第131條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5款的規定 。若要談本罪的由來,得把眼光放遠一些,從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工程說起。刑法圖利罪最早出現在民國17年的舊刑法,特別法的圖利罪在十年後旋踵追上,化身為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這個特別法圖利罪可說是刑法圖利罪的雙胞胎弟弟,因為兩者文義完全相同。我們知道有所謂「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法條競合規矩,儘管特別法之所以特別,原因在於它要求較諸普通法還要多的要件,如果兩個條文完全相同,應該沒有誰比誰特別的問題 ;可是我國實務界還是慣於依最粗淺的判斷標準來決定適用順序(像是法律名稱比較長的、制定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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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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