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財產權觀點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制度之執行
我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自民國二十八年都市計畫法公布至今,計已規劃公共設施用地七萬七千餘公頃,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二萬餘公頃,由於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之限制,業已修正刪除,雖然大法官會議三三六號解釋文,顯示了大法官認為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長期存在並不合於財產權保障的要求,然大法官最後卻將此一問題保留給立法者決定,惟時至今日仍未見立法機關有任何相關補救措施。使得現行在全國各地有不少土地在被劃定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後,經過十數甚至數十年以上,該預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仍未徵收,而該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所有權人只得期待政府之善意,早日徵收補償或撤銷使用之管制。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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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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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jects: |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G00882570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