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村里民大會之研究
台灣地區村里民大會的建立始於民國三十五年。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公布「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該方案第三項規定:「各縣市政府應於三十五年一月底以前,依台灣省各縣市鄉鎮組織暫行條例之規定,將街庄改為鄉鎮,並編組村里,設立村里辦公處,二月底以前成立村里民大會,並選舉村里長及鄉鎮民代表」。至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復又公布「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台灣省縣轄市組織規程」、及「台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開會規則」,各縣市政府乃於民國三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至三月五日陸續召開村里民大會,此為台灣推行村里民大會之開端。 村里民大會為地方自治的基層集會,村里公民可以直接參與,有似古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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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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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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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 台灣地區村里民大會的建立始於民國三十五年。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公布「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該方案第三項規定:「各縣市政府應於三十五年一月底以前,依台灣省各縣市鄉鎮組織暫行條例之規定,將街庄改為鄉鎮,並編組村里,設立村里辦公處,二月底以前成立村里民大會,並選舉村里長及鄉鎮民代表」。至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復又公布「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台灣省縣轄市組織規程」、及「台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開會規則」,各縣市政府乃於民國三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至三月五日陸續召開村里民大會,此為台灣推行村里民大會之開端。
村里民大會為地方自治的基層集會,村里公民可以直接參與,有似古希臘之公民大會,是直接民權的表現。雖然村里並非自治團體,村里民大會亦非村里之意思機關,但是村里民大會可以議決村里民共同遵守的公約,也可以議決村里的興革事項,村里公民人人可以參與村里之建設,因之村里民大會在地方自治上是具有實現地方自治理想,鍵全地方自治推行和促進地方自治建設的功能。然而村里民大會的主要目的,不似一般民意機構以議事為已足,它更賦有政治上的特殊性質。村里民大會除了促進自治工作外,主要目的在於表達民意、加強政令宣導、訓練人民行使四權以及發揚倫理道德。就如總統所昭示:「村里民大,會就不但是政令宣導的場所、社會教育以及推行環境衛生的場所,而且亦是民生建設的動力,和群眾組織的基礎。」「要使村里民大會與娛樂相結合,與教育相結合,與人民生活相結合,與地方建設相結合,與地方治安相結合……村里民大會的成功,也就是社會基層建設的成功。」所以村里民大會並非僅僅在於「議事」,它是政治建設和社會建設等多方面的一個基層集會。
台灣推行村里民大會迄今已將近三十年,其成效功能究竟如何?近幾年來會到會的都是些婦女兒童老年人。台灣省議會與台北市議會亦曾建議廢止村里民大會。其缺失何在?癥結何在?成效如何?據筆者所悉迄今尚無人對村里民大會做有系統的分析與介紹,所以筆者乃決定就台灣地區村里民大會加以探討分析。
由於村里民大會具有特殊的政治性質,不若一般民意機關。如果只是從制度上做靜態的分析,恐無法瞭解其真象,因之筆者決定研究方向時除了採取傳統的制度研究法外,更採用行為研究法以探索村里民大會之功能及村里民參與村里民大會之行為,所以調查研究法乃為筆者所應用。至資料之蒐集由於專書論著之厥如,惟有從原始資料著手,並實際參觀各縣市村里民大會之開會情形。為了調查訪問亦會深入窮鄉僻壤以探求真跡。為作範圍偏重於制度上的分析、功能上的探討,及村里民參與村里民大會行為之解釋。
本論文內容共分八章,第一章緒論,闡述研究動機及研究方法與範圍,並就本論文所採用的調查研究法,從問卷設計、抽樣調查到資料統計等過程予以說明。第二章敘述台灣地區之村里組織,村里民大會實為村里組織之一種,且村里民大會之成功與否與村里組織是否健全有密切的關係。為了解村里民大會,對於村里組織之情形應先有所瞭解,本章乃闡述村里組織之現狀並就其得失提出探討。第三章就村里民大會制度做靜態的介紹,從村里民大會之建制、地位與性質、職權、開會等加以分析,使在動態的探討村里民大會之前對於台灣地區村里民大會制度之架構有所了解,可以前後呼應,討論也較為方便。第四章探討村里民參與村里民大會之情形,由於社會結構的不同所表現的參與行為亦有所不同,從本章中我們可以發現山胞的出席情形最好,鄉區的出席率又比市區高,以個人而言,則因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居住期間與居住地區等之不同所表現於參與村里民大會之行為均有顯著的差異。在本章中也嚐試分析村里民參加或不參加村里民大會之原因。第五章則從民權初步之訓練、政令之宣導、村里公約之訂定、民意之表達四方面來探討村里民大會的功能。我們將發現村里民大會確實可以發揮其表達民意、宣導政令、促進地方自治建設之功能,但是由於客觀環境的變遷及本身條件的限制卻也影響了村里民大會之功能。第六章探討村里民大會所以不能充分發揮其功能之原因,及缺失所在,其所遭遇到的難題不外乎是村里認同感之缺乏,制度上的限制,集會場所的缺乏以及人為因素等。第七章闡述村里民大會之展望,主張村里民大會因具有特殊之功能且為直接民權之實施,不宜廢止,並提出健全村里組織、村里民大會應與襯區發展相結合、提高村里民大會之地位、市區與鄉區應有不同的實施辦法為遠景,即村里民大會為行使創制複決兩權之最佳場所,國父全民政治,直接民權的理想將可藉村里民大會之施行而實現。第八章結論乃為本篇論文研究所得重要處之摘要。
本文在研究過程中,由於專書論著闕如,加以問卷之設計、抽樣調查等均遭遇不少困難,幸蒙陳師逸民懇切指導,迷津一一析解,並幾度審視章節,稿成後更蒙字句斟酌,惠益良多,謹致深切的謝忱。又黃天從先生在問卷設計方面諸多協助;問卷調查訪問期間,更蒙內政部民政司司長居伯均先生、副司長董翔飛先生,台灣省桃園縣、苗栗縣、雲林縣、台南縣、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等縣政府民政局局長、自治課課長等,以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課長與業務承辦人員之協助,使問卷調查得以順利完成;此外台灣省政府民政廳林世珍先生、孫寶熙先生,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林有週先生、黃振超先生與有關縣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曾不斷提供寶貴的原始資料以供參考;林淑女小姐及內子林美代女士 幫忙整理問卷資料;政大公共行政與企業管理教育中心協助電腦資料處理;終使本論文得以順利撰寫完成,銘感之餘,謹此一併致謝。
筆者不敏,學驗疏淺,又係初次嚐試論文之寫作,雖盡力為之疏誤錯漏之處在所難免,敬祈各位師長惠賜教正,俾作改進,則感幸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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