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性所得課稅之探討

一、研究目的與方法 為追求稅制的公平與效率,世界各國紛紛對福利性所得進行廣泛的探討及改制工作。此乃因為這些所得在取得之當年度能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或社會安全捐)的課徵,以致造成稅基侵蝕;此種侵蝕不但使高所得者所獲利益相對的大於低所得者,在其他情況不變下,又勢須提高稅率,俾以維持稅收不變;稅率的提高又會造成工作與投資意願的降低與經營風險及逃漏稅誘因的增加,不僅違反租稅公平,亦且妨害效率原則。本文目的即在探討福利性所得的課稅理論與各國實施情況,並檢討我國目前有關此類所得之規定及估算其稅基侵蝕情形,最後提供改進建議,以供參考。 本研究先以文獻整理方式探討福利性所得課稅之理論基礎,並對各國處理此類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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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n Author: 葉淑杏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4968%22.
Description
Summary:一、研究目的與方法 為追求稅制的公平與效率,世界各國紛紛對福利性所得進行廣泛的探討及改制工作。此乃因為這些所得在取得之當年度能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或社會安全捐)的課徵,以致造成稅基侵蝕;此種侵蝕不但使高所得者所獲利益相對的大於低所得者,在其他情況不變下,又勢須提高稅率,俾以維持稅收不變;稅率的提高又會造成工作與投資意願的降低與經營風險及逃漏稅誘因的增加,不僅違反租稅公平,亦且妨害效率原則。本文目的即在探討福利性所得的課稅理論與各國實施情況,並檢討我國目前有關此類所得之規定及估算其稅基侵蝕情形,最後提供改進建議,以供參考。 本研究先以文獻整理方式探討福利性所得課稅之理論基礎,並對各國處理此類所得有關之租稅措施予以比較,然後將我國現行各項福利性所得租稅措施加以研析,至於我國此類所得稅基損失之估計,則以福利性所得相關法令之明文規定者為限,輔以各種已公佈之統計資料加以計算七十八年及七十九年會計年度數據的平均值,估算七十八年度(曆年)各項免稅福利性所得所造成之稅基侵蝕。 二、研究發現 (一)福利性所得課稅理論 福利性所得若不予課稅,就如同其他各種稅基侵蝕般,勢必造成如下之衝擊: 1.降低經濟效率-免稅福利性所得的稅後價格並未反應社會的真實相對價值,導致消費及生產的不效率。 2.違反租稅公平-福利性所得不計入課稅所得,將違反稅制之水平及垂直公平。 3.減少政府稅收-福利性所得免稅使稅基倍受侵蝕,政府財政收入減少。 4. 稅務行政困難-優惠課稅或免稅將予以納稅人避稅之誘因,為遏止逃漏稅,反需稅捐機關耗費龐大的稽徵成本。 (二)福利性所得評價原則 一般而言,有四種標準可做為衡量福利性所得的價值: 1 .員工享受價值-即員工對福利性所得自願支付的價格。可考慮個別納稅人的環境與偏好,但是員工實際願付價值涉及主觀意識,稅務行政執行困難。 2. 公平市場價格-在公開市場之常規交易中,財貨或勞務的購買者所必須支付之價格。此種價值雖較客觀而且容易確定,但未必是所得獲取者所願付或真正受益的價值。 3. 雇主之成本-雇主提供福利性所得所產生之成本。此種成本較明確且稅政上利於實施,但員工享受之福利價值與雇主之提供成本,無必然的連繫關係。 4. 標準價值-由稅捐稽徵機關明定某項福利性所得之價值。具有稅政簡化、稽徵成本節省之優點,但稽徵機關評估之價值往往無法獲得徵納雙方之共識。 (三)福利性所得課稅制度之國際比較 1 課稅方式 OECD 各國皆將福利性所得列入稅基,對收受福利性所得之員工課稅;澳洲及紐西蘭之新福利性所得稅係對提供福利性所得之雇主課稅。 2 . 課稅範圍 各國對雇主提供之福利性所得列入課稅範圍者,計有九項:強制性之社會安全捐;保險費;員工餐飲、餐飲券及休閒設施;宿舍;低利貸款;員工折價購買之商品及勞務;員工贈品;教育費用;汽車。 3 各國估價準則 各國衡量福利性所得評價標準不一,大部分國家皆採用混合法評估其價值。 (四)我國免稅及未稅福利性所得稅基侵蝕之估算七十八年度我國各項免稅及未稅福利性所得對稅基侵蝕之影響如下: 1 .養老金、退休金及資遺費約為826.72 億元。 2. 公費、特支費、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約為285.49 億元。 3. 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費約為的492.45 億元。 4. 加班費、伙食津貼及交際費中含有福利性所得性質者總計約為1,395.38億元。 5. 未稅福利性所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差額及宿舍租金),約計136.06 億元。 以上各項合計約為3,000.04 億元,如以5.6% 之有效稅率估算,稅收損失約為168.00 億元。 (五)結論與建議 部分福利性所得應列入所得稅課稅範圈,期使國民稅負趨於公平合理,並維持租稅中立性,以健全稅制。 1 .免稅福利性所得 (1) 養老金、退休金及資遺費依其領取方式課稅。 (2) 取消公費、特支費、實物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稅規定。 (3) 取消所得稅法中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維持保險給付免稅規定;雇主支付之保險費,應列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而課稅。 (4) 為雇主便利參加職業訓練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免列入課稅所得。 (5) 取消加班費及伙食津貼免稅規定;為商業目的執行職務所領取之日支費及差旅費,仍維持免稅規定。 2. 未稅福利性所得 (1) 非為雇主目的所居住之宿舍,可依市場價值法與標準價值法設算員工享有之利益,而列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2) 雇主提供私人使用之交通工具,可採雇主成本與標準價值混合法評估員工享受之價值,而列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