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工程建設土地取得問題之研究 : 以北部第二高速公路為例
重大工程建設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提昇實質生活環境品質的要素之一。政府推動重大工程建設,首先面臨土地取得問題,目前重大工程建設用地,不論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都遭遇了很多問題。(例如公有土地,撥用程序緩慢、私有地主的抗拒杯葛等),使得政府取得重大工程用地日益困難,導致很多重大工程無法如期完成。例如,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因用地取得遭遇困難,原計畫八十年底完工,勢須延至八十一年底始可完成,總經費因公告現值調整之影響,已由581.4 億元追加為1069.3 億元,其它無形損失更是難以估計。因此本文將針對重大工程用地之取得問題及相關法令加以檢討,最後提出對策與建議,以期六年國家建設等未來之重大建設用地能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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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ltd-CHENGCHI-B20020048812013-01-07T19:24:14Z 重大工程建設土地取得問題之研究 : 以北部第二高速公路為例 洪碧蓮 重大工程建設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提昇實質生活環境品質的要素之一。政府推動重大工程建設,首先面臨土地取得問題,目前重大工程建設用地,不論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都遭遇了很多問題。(例如公有土地,撥用程序緩慢、私有地主的抗拒杯葛等),使得政府取得重大工程用地日益困難,導致很多重大工程無法如期完成。例如,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因用地取得遭遇困難,原計畫八十年底完工,勢須延至八十一年底始可完成,總經費因公告現值調整之影響,已由581.4 億元追加為1069.3 億元,其它無形損失更是難以估計。因此本文將針對重大工程用地之取得問題及相關法令加以檢討,最後提出對策與建議,以期六年國家建設等未來之重大建設用地能順取得。本文各章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是緒論。述明本文研究動機、目的、內容與方法。 第二章闡明公共建設用地取得之理論基礎並作相關文獻之回顧。 第三章是重大工程用地之特性與問題分析。首先比較重大工程用地與都市計畫範圍內里鄰性公共設施用地之不同特性,例如,重大工程用地,面積大、跨越數行政區、涵蓋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地價差距大、常須變更都市計畫(區域計劃)、各機關之協調配合不佳等。其次,本文從深度訪問、問卷調查及個案分析等方法,分析公有土地撥用程序緩慢,私有公地之地價補償差距大、補償標準偏低、金錢補償方式難符民眾需要、變更都市計畫費時、地上物拆遷困難與原住戶安置計畫等問題。 第四章是對策之研擬。主要是改進公有土地撥用程序、縮短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變更時程、加強需地機關與主管機關之協調配合、提高地價補償標準、縮小各宗地補償標準之差距、提出以土地,或房屋為補償方式之可行性,以補現行金錢補償方式之不足等對策並配合修正相關法令。 第五章是結論與建議,簡單歸納為以下五點: 1 .用地機關宜邀集相關機關成立用地取得專案小組,並擬訂週詳之用地取得計畫,同一縣市土地最好於同一年度取得,且徵收前應與業主溝通、協調。 2. 政府應本公平補償原則,使徵收補償地價儘量反映正常買賣價格(或市價)且法令應齊一補償項目與標準,對於特殊補償案宜委請公正機構鑑估,此外應建立估價師制度,加強估價人才及技術,而且正本清源,應使漲價確實歸公以穩定房地產價格並確立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兩價分離。 3. 除金錢補償外,應有拆遷戶安置計畫;而且除徵收外,可以配合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聯合開發等方式取得部份用地。 4. 須強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成員之估價專門知識,或成立土地裁判法庭來處理土地徵收之異議及糾紛,土地增值稅不宜再擴大免徵額度,徵收後之殘餘地應從寬認定予以一併徵收或相當補償,此外,宜由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兼顧提存作業時效與被徵收者之利益,共同研修補償費提存辦法。 5. 加強公地產籍管理,凡是當初有償取得之土地宜有償撥用。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4881%22. text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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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建設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提昇實質生活環境品質的要素之一。政府推動重大工程建設,首先面臨土地取得問題,目前重大工程建設用地,不論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都遭遇了很多問題。(例如公有土地,撥用程序緩慢、私有地主的抗拒杯葛等),使得政府取得重大工程用地日益困難,導致很多重大工程無法如期完成。例如,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因用地取得遭遇困難,原計畫八十年底完工,勢須延至八十一年底始可完成,總經費因公告現值調整之影響,已由581.4 億元追加為1069.3 億元,其它無形損失更是難以估計。因此本文將針對重大工程用地之取得問題及相關法令加以檢討,最後提出對策與建議,以期六年國家建設等未來之重大建設用地能順取得。本文各章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是緒論。述明本文研究動機、目的、內容與方法。
第二章闡明公共建設用地取得之理論基礎並作相關文獻之回顧。
第三章是重大工程用地之特性與問題分析。首先比較重大工程用地與都市計畫範圍內里鄰性公共設施用地之不同特性,例如,重大工程用地,面積大、跨越數行政區、涵蓋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地價差距大、常須變更都市計畫(區域計劃)、各機關之協調配合不佳等。其次,本文從深度訪問、問卷調查及個案分析等方法,分析公有土地撥用程序緩慢,私有公地之地價補償差距大、補償標準偏低、金錢補償方式難符民眾需要、變更都市計畫費時、地上物拆遷困難與原住戶安置計畫等問題。
第四章是對策之研擬。主要是改進公有土地撥用程序、縮短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變更時程、加強需地機關與主管機關之協調配合、提高地價補償標準、縮小各宗地補償標準之差距、提出以土地,或房屋為補償方式之可行性,以補現行金錢補償方式之不足等對策並配合修正相關法令。
第五章是結論與建議,簡單歸納為以下五點:
1 .用地機關宜邀集相關機關成立用地取得專案小組,並擬訂週詳之用地取得計畫,同一縣市土地最好於同一年度取得,且徵收前應與業主溝通、協調。
2. 政府應本公平補償原則,使徵收補償地價儘量反映正常買賣價格(或市價)且法令應齊一補償項目與標準,對於特殊補償案宜委請公正機構鑑估,此外應建立估價師制度,加強估價人才及技術,而且正本清源,應使漲價確實歸公以穩定房地產價格並確立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兩價分離。
3. 除金錢補償外,應有拆遷戶安置計畫;而且除徵收外,可以配合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聯合開發等方式取得部份用地。
4. 須強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成員之估價專門知識,或成立土地裁判法庭來處理土地徵收之異議及糾紛,土地增值稅不宜再擴大免徵額度,徵收後之殘餘地應從寬認定予以一併徵收或相當補償,此外,宜由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兼顧提存作業時效與被徵收者之利益,共同研修補償費提存辦法。
5. 加強公地產籍管理,凡是當初有償取得之土地宜有償撥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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