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申訴制度之研究
保險糾紛之質,如涉及金額較小、或受制於定型化契約之弱勢地位,因而不適於進行訴訟,在此種情形下,每對消費者造成困擾,為謀利益之爭取,故有到處陳 情、投訴之行為,然而由於我國申訴處理制度不彰,因而不僅在受訴單位間造成處理權限及方法土之困擾,而在投訴者方面,亦少能得到合理之解決,目前之處理單位已有心餘力絀之情形,基於各種因素,財政部遂有意建立一專司保險糾紛處理之機構在法規之授權下,從事類似於第一審之工作,以解決大多數不通於進行訴訟之保險糾紛,以服務社會大眾為主,旁亦收疏解訟源之效。 保險糾紛申訴制度在世界各國已行之有年。由於制度各異,因而處理單位亦呈多樣化,如美國雖於政府部門有機構專掌,但亦有民間團...
Main Author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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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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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4572%22. |
Summary: | 保險糾紛之質,如涉及金額較小、或受制於定型化契約之弱勢地位,因而不適於進行訴訟,在此種情形下,每對消費者造成困擾,為謀利益之爭取,故有到處陳
情、投訴之行為,然而由於我國申訴處理制度不彰,因而不僅在受訴單位間造成處理權限及方法土之困擾,而在投訴者方面,亦少能得到合理之解決,目前之處理單位已有心餘力絀之情形,基於各種因素,財政部遂有意建立一專司保險糾紛處理之機構在法規之授權下,從事類似於第一審之工作,以解決大多數不通於進行訴訟之保險糾紛,以服務社會大眾為主,旁亦收疏解訟源之效。
保險糾紛申訴制度在世界各國已行之有年。由於制度各異,因而處理單位亦呈多樣化,如美國雖於政府部門有機構專掌,但亦有民間團體參與,而日本則附屬於
財、壽險協會,雖然如此,但其處理方式皆不外仲裁與調解,蓋因此些方式,可免於訴訟之爭鋒相對,並能由雙方協議之達成,平和解決爭端。因而採用此種方法,作者以為是合適而必要的措施。
本篇論文,即探討此制度建立之必要性,其間引述國外制度加以分析,比較仲裁與調解之優劣,並檢討我國處理單位之合適性,以為新制度建立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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