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司法第23條董事對第三人之責任

  一、研究目的與內容   關於公司法第23條司負責人董事對第三人責任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第三人之點,於學說和實務上未見異議。除政策性善意之立法外,本條責任之法理為何?或於民事責任體系上之定位,換言之,對董事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係之第三人原得依民事一般侵權行為法對董事求償,公司債權人有代位權或澈銷權得以保全債權,股東有代位訴訟權以為救濟(有限公司無此規定),則本條與此等責任或權利之關係為何?似有探討之價值。   就本條責任要件而觀,與民法第28條公司因董事之侵權行為對第三人負責之規定相較,本條違反法令之要件,其限制之意義為何;關於本條效果,依代表法理,董事為何須與公司連帶負責;又於現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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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汪啟虎, Wang, Qi Hu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LAW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39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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