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下民間中介團體角色之探討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自民國77年修訂以來,已屆六年之久,為應對日益變化之勞資關係,故進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次修正草案,草案中勞委會為能減少對調處勞資爭議時其行政機關介入太多、行政人員立場不公、調處曠日費時等批評,更求能順應時代潮流,加強勞資關係自主化,因此修正草案第55條中將賦予民間中介團體可調處勞資爭議制度之法源。 本研究僅鎖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下民間中介團體角色進行相關探討,利用文獻調查法、深度訪談法及問卷調查法輔助搜集資料針對以下六點進行分析: (一)政策下之民間中介團體真正界定為何? (二)民間中介團體事實上能扮演之功能角色為何? (三)民間中介團體是否真能達到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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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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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ltd-CHENGCHI-B20020039662013-01-07T19:23:40Z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下民間中介團體角色之探討 劉宗婷 Liu, Zong Ting 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自民國77年修訂以來,已屆六年之久,為應對日益變化之勞資關係,故進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次修正草案,草案中勞委會為能減少對調處勞資爭議時其行政機關介入太多、行政人員立場不公、調處曠日費時等批評,更求能順應時代潮流,加強勞資關係自主化,因此修正草案第55條中將賦予民間中介團體可調處勞資爭議制度之法源。 本研究僅鎖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下民間中介團體角色進行相關探討,利用文獻調查法、深度訪談法及問卷調查法輔助搜集資料針對以下六點進行分析: (一)政策下之民間中介團體真正界定為何? (二)民間中介團體事實上能扮演之功能角色為何? (三)民間中介團體是否真能達到減少政府介入之政策目的? (四)由民間中介團體調處勞資爭議效果為何? (五)民間中介團體調處勞資爭議之施行障礙為何? (六)未來政策應採行方向為何? 本研究發現: (一)政策下民間中介團體之界定須符合相關法令、行政規章及辦法的規定,其會務、業務方面亦須經行政機關「認可」、「核備監督」及「考核」等程序、界定相當狹窄,並且目前受輔助之民間中介團體與以往某些體制外團體比較調處勞資爭議功能之背景不強。 (二)民間中介團體因資源及能力有限,真正能扮演的功能僅限法令諮詢、協助爭議雙方當事人溝通及提供建議之程度。 (三)主管機關仍必須對其爭議之處理程序及結果監督管理,另對民間中介團體亦有相關管理,故減少政府介入之政策目的效果不大。 (四)由民間中介團體對於以斡旋、協調方式消化「中小企業」單純的勞資爭議能顯出相當效果。 (五)民間中介團體之公信力不足、財力及人力匱乏、團體協約擬訂效果不佳及調處勞資爭議專業人員缺乏為預期之明顯障礙。 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六項建議,使對我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下民間中介團體調處勞資爭議之政策構想有些許助益: (一)行政主管機關應擬定客觀明確認可標準 (二)應建立調處人員證照制度 (三)應調整政策施行重點 (四)政府應順應時代潮流調整角色 (五)建全勞資爭議處理司法制度 (六)發展出具備我國特色之勞資關係政策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3966%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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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自民國77年修訂以來,已屆六年之久,為應對日益變化之勞資關係,故進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次修正草案,草案中勞委會為能減少對調處勞資爭議時其行政機關介入太多、行政人員立場不公、調處曠日費時等批評,更求能順應時代潮流,加強勞資關係自主化,因此修正草案第55條中將賦予民間中介團體可調處勞資爭議制度之法源。
本研究僅鎖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下民間中介團體角色進行相關探討,利用文獻調查法、深度訪談法及問卷調查法輔助搜集資料針對以下六點進行分析:
(一)政策下之民間中介團體真正界定為何?
(二)民間中介團體事實上能扮演之功能角色為何?
(三)民間中介團體是否真能達到減少政府介入之政策目的?
(四)由民間中介團體調處勞資爭議效果為何?
(五)民間中介團體調處勞資爭議之施行障礙為何?
(六)未來政策應採行方向為何?
本研究發現:
(一)政策下民間中介團體之界定須符合相關法令、行政規章及辦法的規定,其會務、業務方面亦須經行政機關「認可」、「核備監督」及「考核」等程序、界定相當狹窄,並且目前受輔助之民間中介團體與以往某些體制外團體比較調處勞資爭議功能之背景不強。
(二)民間中介團體因資源及能力有限,真正能扮演的功能僅限法令諮詢、協助爭議雙方當事人溝通及提供建議之程度。
(三)主管機關仍必須對其爭議之處理程序及結果監督管理,另對民間中介團體亦有相關管理,故減少政府介入之政策目的效果不大。
(四)由民間中介團體對於以斡旋、協調方式消化「中小企業」單純的勞資爭議能顯出相當效果。
(五)民間中介團體之公信力不足、財力及人力匱乏、團體協約擬訂效果不佳及調處勞資爭議專業人員缺乏為預期之明顯障礙。
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六項建議,使對我國勞資爭議處理制度下民間中介團體調處勞資爭議之政策構想有些許助益:
(一)行政主管機關應擬定客觀明確認可標準
(二)應建立調處人員證照制度
(三)應調整政策施行重點
(四)政府應順應時代潮流調整角色
(五)建全勞資爭議處理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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