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憲性之法律解釋與補充
一、由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之概念內容為出發,以學者有關之論述為基準,試圖釐清其概念,並將其類型化。 二、次則闡述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之正當性基礎,概任何法律解釋方法若失其法律功能上或法體系上之正當性基礎,亦將失其存在之價值。 三、合憲性法律解釋方法,究係傳統解釋方法(包括體系解釋)之變形運用,抑或一種得一以貫之的獨立解釋方法,殊有就其性質作定位之必要。 四、違憲審查其本質乃係一種憲法制度之設計,與為法律解釋方法之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嚴格言之,兩者本質並不相同。惟合憲性法律解釋乃運用憲法解釋法律,使憲法所選擇的價值決定直接或間接地發生穿透之效力,簡言之,即具體化了憲法原則,是於檢視過...
Main Authors: | , |
---|---|
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
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3468%22. |
Summary: | 一、由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之概念內容為出發,以學者有關之論述為基準,試圖釐清其概念,並將其類型化。
二、次則闡述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之正當性基礎,概任何法律解釋方法若失其法律功能上或法體系上之正當性基礎,亦將失其存在之價值。
三、合憲性法律解釋方法,究係傳統解釋方法(包括體系解釋)之變形運用,抑或一種得一以貫之的獨立解釋方法,殊有就其性質作定位之必要。
四、違憲審查其本質乃係一種憲法制度之設計,與為法律解釋方法之合憲性法律解釋原則,嚴格言之,兩者本質並不相同。惟合憲性法律解釋乃運用憲法解釋法律,使憲法所選擇的價值決定直接或間接地發生穿透之效力,簡言之,即具體化了憲法原則,是於檢視過程中,必然發生(憲法)規範審查之結果,而使兩者緊密結合在一起,因此其歸屬與分配即成一值得討論之課題。
五、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有無區分之必要,於學界有正反不同之見解,合憲性法律解釋既係法律解釋的一種方法,必然須面臨此一問題。而法律解釋目標之爭論,基於相同的道理亦同。
六、法律方法如果只是為解釋者增加一個選擇,而不能在一定程度內清楚的界定它的運用時機與條件,實際上只是擴大了法律適用的恣意性,違反了建立方法論的基本要求,勢將產生更嚴重之反效果,尤其是在侵害立法權方面,根本破壞了憲法分權相互制衡的基本設計,故對於形成法官法(Richterrecht)之合憲性法律補充自有在法律功能上加以界定之必要,避免造成法官治國之後果。
七、合憲性法律補充之類型大致可分為「合目的性擴張」及「合目的性限縮」兩種類型。此二類型並與憲法的「過度禁止」、「不足禁止」緊密契合,即須通過兩者的檢驗,以落實憲法權利的保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