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使用之實證研究-增值利益評估與回饋之分析

  土地增值稅對土地變更使用產生之不勞利得,並無法立即課取,其課徵時機仍待土地移轉時。基於漲價歸公理念,本文認為短期內宜建立土地變更使用回饋制度,以輔土地增值稅之不足,而回饋制度建立,其核心在於土地變更使用時發展權價值衡量。鑑於國內土地估價制度尚未健全,本研究乃應用土地變更使用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估算土地變更使用後之發展潛力,並據以研擬農地變更使用增值利益評估模式,進而搜集相關資料以為實證分析。   最後經由本研究得到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結論    (一)增值利益回饋,公私間財產權界定應明確,以減少交易成本。    (二)現行土地變更使用義務負擔係基於土地開發衝擊要求付費,亦或因土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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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林靜如, Lin, Jing Ru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32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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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lling ndltd-CHENGCHI-B20020032602013-01-07T19:23:14Z 農地變更使用之實證研究-增值利益評估與回饋之分析 A Positive Study of Farm Use Conversion - An Analysis of Betterment Appraisal and Recapture 林靜如 Lin, Jing Ru 土地開發 規劃義務 發展權價值 公平 增值利益回饋 Land development Planning obilgation Development value Equilty Betterment recapture   土地增值稅對土地變更使用產生之不勞利得,並無法立即課取,其課徵時機仍待土地移轉時。基於漲價歸公理念,本文認為短期內宜建立土地變更使用回饋制度,以輔土地增值稅之不足,而回饋制度建立,其核心在於土地變更使用時發展權價值衡量。鑑於國內土地估價制度尚未健全,本研究乃應用土地變更使用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估算土地變更使用後之發展潛力,並據以研擬農地變更使用增值利益評估模式,進而搜集相關資料以為實證分析。   最後經由本研究得到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結論    (一)增值利益回饋,公私間財產權界定應明確,以減少交易成本。    (二)現行土地變更使用義務負擔係基於土地開發衝擊要求付費,亦或因土地變更使用增值要求歸公共享,法令執行上混沌不清,使土地變更使用負擔義務規定紛亂,造成不公平之課題。    (三)由實證案例中,發現農地變更使用,發展權增值幅度很大,在現行制度下,土地所有權人獲益匪淺,有違平均地權之理想。   二、建議    (一)土地變更使用等待土地移轉時,方課取其增值利益,時效上可能過緩,基於地利共享原則,宜健全現行漲價歸公制度之相關措施。    (二)漲價歸公與使用者付費本質上並不相同,在變更使用回饋制度設計上宜予以區分,並對現行紛亂之土地變更使用義務負擔規定,加以統合。    (三)農地變更使用增值利益計算上,在短期內建議以樓地板面積為評估依據。 國立政治大學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3260%22. text 中文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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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義務
發展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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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利益回饋
Lan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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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 obilgation
Development value
Equilty
Betterment recapture
林靜如
Lin, Jing Ru
農地變更使用之實證研究-增值利益評估與回饋之分析
description   土地增值稅對土地變更使用產生之不勞利得,並無法立即課取,其課徵時機仍待土地移轉時。基於漲價歸公理念,本文認為短期內宜建立土地變更使用回饋制度,以輔土地增值稅之不足,而回饋制度建立,其核心在於土地變更使用時發展權價值衡量。鑑於國內土地估價制度尚未健全,本研究乃應用土地變更使用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估算土地變更使用後之發展潛力,並據以研擬農地變更使用增值利益評估模式,進而搜集相關資料以為實證分析。   最後經由本研究得到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結論    (一)增值利益回饋,公私間財產權界定應明確,以減少交易成本。    (二)現行土地變更使用義務負擔係基於土地開發衝擊要求付費,亦或因土地變更使用增值要求歸公共享,法令執行上混沌不清,使土地變更使用負擔義務規定紛亂,造成不公平之課題。    (三)由實證案例中,發現農地變更使用,發展權增值幅度很大,在現行制度下,土地所有權人獲益匪淺,有違平均地權之理想。   二、建議    (一)土地變更使用等待土地移轉時,方課取其增值利益,時效上可能過緩,基於地利共享原則,宜健全現行漲價歸公制度之相關措施。    (二)漲價歸公與使用者付費本質上並不相同,在變更使用回饋制度設計上宜予以區分,並對現行紛亂之土地變更使用義務負擔規定,加以統合。    (三)農地變更使用增值利益計算上,在短期內建議以樓地板面積為評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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