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業民營化之策略研究

  依據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由憲法層次觀之當前政府所經營的事業,實不僅止於公用事業所涵蓋的部分;而所謂獨佔性企業,其認定也隨經濟發展、民間經營能力與政府負擔等客觀因素的改變而面臨調整;至於在法律許可的規定上,則有「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等,作為由國民經營時的規範依據。因此,不論由憲法或法律的主觀層面,或由當前客觀的政經環境背景來分析,民營化的訴求,不可避免地已然成為一種趨勢。然而在探討公用事業民營化的課題上,以民營作為政策工具來追求效率的目標,事實上並無法滿足公用事業對於「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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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graphic Details
Main Authors: 許智源, Hsu, Jyh Yuan
Language:中文
Published: 國立政治大學
Subjects:
Online Access: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3145%22.
Description
Summary:  依據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由憲法層次觀之當前政府所經營的事業,實不僅止於公用事業所涵蓋的部分;而所謂獨佔性企業,其認定也隨經濟發展、民間經營能力與政府負擔等客觀因素的改變而面臨調整;至於在法律許可的規定上,則有「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等,作為由國民經營時的規範依據。因此,不論由憲法或法律的主觀層面,或由當前客觀的政經環境背景來分析,民營化的訴求,不可避免地已然成為一種趨勢。然而在探討公用事業民營化的課題上,以民營作為政策工具來追求效率的目標,事實上並無法滿足公用事業對於「公」眾使「用」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因為「民營」與「公用」之間存在的某些價值上的衝突,還必須有政府的「監督」機能從中配合,才能遂其功,而這必須藉由對公用事業經營特性的了解來掌握,也才能落實「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的基本精神。因此,基於對公用事業經營體質與特性的了解,民營化的訴求若祇及一般強調所有權移轉的作法,事實上對解決公用事業的經營問題並無多大助益。職是之故,一種強調結合公、私共同合作,以求能在兼顧「公眾使用」與「民營效率」的目標下,以滿足消費權益為前提,所建構之互依互補、互蒙其利的策略,遂在這種背景下提出。而我們可由其共同合作的基礎與合作方式的各個層面來瞭解這種策略所具備的內涵,最後則以我國的公用電力事業-台灣電力公司為例,提出如何運用這種合作性策略,來作為在維持電力供給穩定的前提下,更進一步追求經營效率的改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