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時間工作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中心
從我國產業結構的變化、勞動力結構改變的趨勢或是勞動力日益不足而潛在勞動市場亟待開發的觀點來看,部分時間工作的確不失為一值得研究的課題。觀察我國現行勞動立法,我國至今並未對部分時間工作制訂專法或修改有關法律,僅有勞委會於81年6月29日制訂「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之行政命令,惟其內容多為重申現行有關勞動法律規定的適用。然而根據研究指出,目前部分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中,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條件普遍上較勞基法所訂之基準有相當程度之低落,同時也己發生若干爭議案例。 本文認為部分時間工作應是值得引進的一個制度,惟因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條件易有低下及不明確的情形,同時也可能因其勞動成本過低,易...
Main Author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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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 中文 |
Published: |
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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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ine Access: | http://thesis.lib.nccu.edu.tw/cgi-bin/cdrfb3/gsweb.cgi?o=dstdcdr&i=sid=%22B2002003021%22. |
Summary: | 從我國產業結構的變化、勞動力結構改變的趨勢或是勞動力日益不足而潛在勞動市場亟待開發的觀點來看,部分時間工作的確不失為一值得研究的課題。觀察我國現行勞動立法,我國至今並未對部分時間工作制訂專法或修改有關法律,僅有勞委會於81年6月29日制訂「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實施要點」之行政命令,惟其內容多為重申現行有關勞動法律規定的適用。然而根據研究指出,目前部分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中,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條件普遍上較勞基法所訂之基準有相當程度之低落,同時也己發生若干爭議案例。
本文認為部分時間工作應是值得引進的一個制度,惟因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條件易有低下及不明確的情形,同時也可能因其勞動成本過低,易為雇主大量僱用而影響全時勞工的就業。因此,對其權益的保障及保障的內涵便成為重要的問題。在探討這個問題時,因為部分時間工作型態的多樣化,何謂「部分工時勞工」是首先必須加以確定的。其次,基於部分時間工作型態的特殊性,以及現行的勞動法律多不是以部分工時勞工為預定的規範對象,該等勞工是否適用勞基法等勞動保護法律?以現行的法律規範是否就能夠獲得足夠的權益保障?有無必要制訂特別的規範?均是必須檢討的課題。
因此,本文認為部分時間工作的問題可集中於以下幾個層面:
一、部分時間工作是什麼?其所涵攝之特質是否僅止於「字面」所顯示的意義?(第二章)
二、部分工時勞工在勞動法律體系上的地位如何?(第四章)
三、部分工時勞工適用現行有關勞動法律有什麼樣的問題?部分時間工作勞動保護可能的重要內涵在那裡?是否需要制訂特別的規範?(第四章、第五章)
本文期望汲取日本法的經驗,以做為我國法制檢討的參考。經參酌日本法之後,本文認為部分時間工作的涵義應著重在其「短時間性」的特性,而且其工作時間短少的程度不宜放由雇主自由認定或由勞資協議決定。
其次,本文認為由於我國現行勞動立法對部分工時勞工均有適用,並且幾無設有取得法定權益的要件,而與一般勞工享有同樣的保障或權益,如此會造成適用上的困難,有檢討現行有關法律規定之必要。在個別勞動條件方面,本文認為應增訂勞動條件的書面明示義務、為避免雇主以重複訂立季節性或特定性契約的名義變相地長期地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應刪除現行勞基法有關該等契約不適用轉化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定(第九條第三項)、不需要明文規定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須制訂另外的工作規則,或於一般勞工工作規則中另訂適用條款的義務、特別休假可依部分工時勞工一週工作日數或一年工作日數另作規定,並可根據企業規模及實施期間的不同加以調整、延長工時應經部分工時勞工同意、遇全時工作職缺時應給予部分工時勞工有優先應徵與其工作相類似的全時工作的機會。至於部分工時勞工的工資及退休金是否可依據「比例的平等原則」予以確立,本文認為在考慮將此原則納入時,我國國情是否也認為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除了百工作時間的不同外,二者對於企業的忠實、貢獻也有差異性,是將此原則納入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在社會保險方面,本文認為應可依據保險性質的不同,以工作時間、僱用期間或薪資收入等的條件,分別設定不同的適用門檻。另本文認為日本在社會保險及稅制上,主要為婦女所設計的「被扶養制度」,亦可研究參考,以鼓勵已婚婦女就業。
最後,本文認為如果我國要從吸引潛在勞動力以解決勞動力不足這個觀點,去制訂一個相關的規範,則日本1993年6月制訂通過的「部分工時法」應值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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